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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卿廉專欄』員工應徵時未誠實告知可解僱!
分析:
1.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勞工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2.金姓女子前年至索尼行動通訊公司面試,順利應徵上月薪13萬5000元的職缺,但因她當時隱匿丈夫是競爭對手宏達電的員工,工作半年後就慘遭公司開除。
3.台北地院認為,索尼公司只調查配偶職業,沒有要求其他資料,沒有個資洩漏問題,而當時金女不僅在制式履歷表中「有無親屬任職於索尼行動或索尼行動之競爭者」一欄填寫「無」,在口頭面試時也謊稱配偶從事「家族事業」,已先破壞兩造信賴關係。
4.因此,索尼公司解雇已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則」,並無違法。
來源: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勞訴字第22號民事判決。
文: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徐卿廉 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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