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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延長工時」,常見問答懶人包!
有關於許多護理人對「延長工時」處理的問題,這裡整理比較常見的問題,問答懶人包給有需要的護理同仁!!
問題 1:
單位同仁逾時下班的原因很多,包括:工作超時、忘記打卡後回來再補刷卡、同仁留下來寫個案報告、新進人員留下來學習護囑系統的操作……等,是否均符合「延長工時」的定義?
※ 解答 1:
同仁於約定的正常工作時間外,如確實有提供勞務之事實,仍屬延長工時工作(加班)。
(※ 2 ~ 5 題,解答一併回覆在下面)
問題 2:
在家 on call 算加班嗎?工作時數及薪資如何計算呢?
問題 3:
因業務需要在假日被調出來上班,除了補時數給同仁,另外加上 on call 的費用,當日的薪資要怎麼計算呢?是要算一日的工資,還是算假日出勤的加倍工資呢?
問題 4:
居家護理師在家接電話,如果出去家訪會給費用,算 on call,但一年可能只有 2~3 次,平時 on call 沒有 on call 費,只有被 call 到出訪才有給,這樣是合法的嗎?
問題 5:
病人人數下降,臨時通知同仁休假,工資照給,但上班時數會減 8 小時或請同仁排 on call 班,是合法的嗎?
詳細解答 ↓
※ 解答 2 ~ 5 題:
勞工應從事之工作、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等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約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7 條有明文規定。
「工作時間」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於雇主之設施內或指定之場所,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 勞務之時間,但不包括不受雇主支配之休息時間。
「待命時間」逾原約定之工作時間,致未能依原約定之休息時間休息時,仍屬工作時間,其逾法定正常工作時間者,屬延長工時,應依法給付延長工時工資。
有關「 on call班」 是否屬前開待命時間,而應計入工作時間,因現行實務上非在雇主指定場所內待命之型態多元,究否屬工作時間及其工時如何計算,仍應依勞動基準法有關工作時間定義,就接到雇主通知後多少時間須返回、沒返回是否有懲處、懲處程度為何、多少人待命輪值、提供勞務與否等因素,綜合判斷並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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