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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業鑫專欄】演藝人員飆罵新聞事件分析, 職場霸凌有無法律可管?

                 【陳業鑫專欄】演藝人員飆罵新聞事件分析, 職場霸凌有無法律可管?- 最後手段性


【職場罷凌】

最近涉及勞動法的新聞有點多......
 

Q:   職場罷凌(Workplace Bullying)有無法律可管?


A: 

此則新聞涉及兩個可能的勞動法主體的當事人責任:
 

1.雇主責任:

資深藝人於職場上飆罵其他來賓,除了資深藝人可能遭受害人以公然侮辱罪提起告訴追究刑事責任及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之民事責任外(據稱唐從聖已準備提告),華視作為職場管理者之雇主角色,有無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就「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
 

這個措施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內容必須包含下列事項:

一、危害辨識及評估。
二、作業場所之配置。
三、工作適性安排。
四、行為規範之建構。
五、危害預防及溝通技巧之訓練。
六、事件之處理程序。
七、成效評估及改善。
八、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雇主若未盡此一義務,主管機關可依同法第45條第一款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此條文曾經台北市政府勞動局援用於「王品集團原燒餐廳開業10週年10圓硬幣兌換餐券促銷案」及「麥當勞得來速限時出餐案」作為督促業者改善之法律依據。
 

2.流出影片之勞工責任:

此行為須視雇主就此有無於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規範?如有,則依勞動契約約定或工作規則規定實施懲處,並無問題。惟若該勞工此一行為為初犯,雇主僅因此行為即解僱該名勞工,則恐不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此一解僱處分應屬無效。
 



本文由 陳業鑫 律師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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