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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勞將成常態!勞資會議是在保護誰?

過勞將成常態!勞資會議是在保護誰?-Medlab Seer

 

勞基法修法最近鬧得沸沸揚揚,其中之一惡評是將原本訂死在法條中的勞動條件,交由工會或勞資協議決定來保持「彈性運作」,然而,交由工會或勞資協議,真能保留彈性運作嗎?

 

現行勞基法中,交由工會或勞資會議調整的勞動條件有 3 個:

1. 二週,四周及八週的變形工時。原則正常工時是每日工作 8 小時,每週工作 40 小時,如果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可以將二週(或四周或八週)的工作時數分配到其他工作日。

2. 加班延長工作。正常每日工作 8 小時,如果要延長工作時間,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才能將工作時間延長,但一天總工作時數不能超過 12 小時。

3. 女性勞工的工作時間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才能在晚上 10 點至隔日凌晨 6 點工作,否則女性勞工不得在夜間工作。

 

而這次勞基法修法想再擴大交由工會及勞資會議的還有:

1. 月加班工時上限是 46 小時,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可以提高到 54 小時,三個月上限 138 小時。

2. 輪班間隔原則上 11 小時,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可以縮短為 8 小時。

3. 工作七天中例假一天,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可挪移調整。

 

上述加班工時上限增加,輪班間隔縮短以及例假的挪移對勞工權益影響巨大,交由工會或勞資會議來調整理想上確實可以保留彈性空間,前提是工會及勞資會議能有效運作。我們先來看一個前幾天的新聞,新竹普來利公司員工依循法律途徑合法展開罷工行動,但在罷工現場資方談判代表、普來利經理黃愛龍來到現場,卻表示不代表資方,而是代表勞工向工會抗議,從這則新聞可知,雇主對於勞工行使法律保障的權利毫不重視,甚至違法阻撓,在台灣勞權低落不彰的現狀下,如何期待勞資平等對談?

 

在台灣工會組織率 7% 的現況還如此不彰,勞資會議又如何呢?

勞資會議規定在「勞資會議實施辦法」中,我們可以發現,在勞資關係中若想保持彈性空間交由勞資會議來調整,根本像一場笑話,如果要修改勞基法,至少需要將勞資會議辦法的三大缺失一併修改:

1. 勞資會議每年至少定期召開一次,若未召開,回歸原則,沒有勞基法的彈性空間:

現行實施辦法中規定三個月召開一次勞資會議,然而未召開也沒有罰則,勞動部曾在 101 年函釋中對於勞資會議的時限認為,除非當初勞資會議同意有設定期限,否則即無限期有效。也就是十年前的勞資會議在今日仍然有效,如果要保持彈性,勞資會議需與時俱進,每年召開。

2. 勞資會議紀錄應送交當地主管機關勞工局備查:

現行實施辦法僅規定勞資會議的代表需要備查,會議紀錄則不必,結果造成很多勞資會議開完沒有會議紀錄,甚至等有需要時才”生出”會議紀錄,憑信性及真實性都令人存疑,往後應每年將勞資會議備查。

3. 落實勞資會議的民主及誠實信用原則,勞工代表選舉及會議舉行日期應公開透明:

現行實施辦法中僅規定勞方代表由全體員工直接選舉,會議通知七日前發出,然而實務上常見僱主個別籠絡勞工甚至協助該勞工當選勞方代表,很多勞工都不知道勞方代表如何選舉產生,也不知道何時召開的勞資會議,未來應將勞方選舉代表及會議日期提早公告至少一個月,使勞方代表能真正代表勞工行使權利。

 

勞基法此次修法,至少應搭配勞資會議實施辦法同時修正,同時扶植工會成立,讓勞工團結,與雇主能立於對等協商的地位,才能達到勞動條件的彈性空間。

 

文 / Medlab Seer (醫勞盟法律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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