輪班換休 8 小時,一天將會工作超過 12 小時!
《勞動基準法》預定修正草案的第34條,我們先從頭看一下原條文。
第一項:「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二項:「依前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
新修正的部分,是在第二項之後加個但書:「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八小時。」 及新增第三項:「雇主僱用勞工在三十人以上,依前項但書規定變更勞工之休息時間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因為休息時間有可能縮短,由連續 11 小時縮為 8 小時,這裡會產生兩個以往都未被留意的BUG。
首先,第一個BUG,是如果發生了加班,該時段怎麼算?
我們以醫護為例,一班 8 小時,單純化一點,先不考慮每 4 個小時休息 0.5 小時的問題,正常三班制,所以我們會有以下的三個時段,假設日班是 8 點開始:日班:08:00~16:00、小夜:16:00~24:00、大夜:00:00~08:00。
因為,理論上是正常排好班了,例如:上日班早上 8 點到下午 4 點,然後剛好要輪班換班,半夜 12 點要回來上班,這裡是有間隔 8 小時。 但是,意外來了,有個病人有狀況緊急處理,最後加了 4 個小時的班,變成晚上 8 點才下班。這時候,他該依照班表在 4 個小時後的半夜 12 點回來上班嗎? 你說,不應該啊,他晚上 8 點才下班,至少要休息 8 小時,給他凌晨 4 點回來上班才對。可是在實務上,是要再臨時 CALL 一位休息到一半的護理人員半夜 12 點來上班嗎?在人力不足的狀況下,幾乎是不可能的。
所以,最大的可能,就是這位護理人員晚上 8 點下班,然後等著 4 個小時後繼續上班。如果是你,還回家休息嗎? 若是輪班換班間隔能有兩個班 16 小時的休息時間,那麼,即使發生的加班 4 小時狀況,也還能有 12 小時休息。但是,如果兩個班之間只有 8 小時,那麼首先就是要定義清楚,這個延長工時的時段,到底有沒有佔用到 8 小時的休息時間。若是不算,從加班下班後,起算有 8 小時可以休息,相信原本排班會大亂;但若是不管加班狀況,就是用正常班表間隔 8 小時來看,那麼一旦加班,休息時間有可能只縮短到 4 小時。
其次,第二個BUG,就是一天內到底可以上幾個小時的班?
我們很清楚,《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然後第32條第2項規定:「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即使是變形工時可以將一天正常工時由 8 小時變更為 10 小時,但就最多只能加班 2 小時,也就是說,非例外狀況,一天正常加延長工作,全部 12 小時就是法律允許的最高上限了。
接著,我們假設一天就是連續 24 小時,不管是依曆日的 0 點起算,或是每日上午 8 點上班時起算。 先不考慮加班的情形,假設 0 點起開始上第一個班,上了 8 小時後,早上 8 點下班,接著因為輪班換班,所以 8 小時後,下午 4 點上班到半夜 12 點。
那麼,他這一天到底上了幾個小時的班?
答案是:16 個小時!!
這已經與《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規定的每日最高工作上限 12 小時衝突了! 這個BUG,不管是用曆日來看,或是用連續 24 小時當作一日來看,都一定會碰到!這不用太複雜的數學,只要簡單的算術。
因為一天足足有 24 小時,若休息時間 8 小時剛好在中間,前後就各有 8 小時,等於 16 小時在工作,即使前後各扣一個小時的用餐休息時間,一天也是有 14 小時在工作。法條自身已經相衝突而產生矛盾了!
至於輪班換班每週更換一次這一點,在原條文早就有但書,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這裡已有許多人指出這一點,醫護的花花班,更是證明只要有需要,根本就不是一週以上才輪一次。大家有空也可以去看看台鐵的班表。
本文在此,除了提出這兩點法條上的BUG之外,還是要懇切的提出,輪班工作者,其生理時鐘已經比一般工作者更混亂了。輪班換班的時間,其實是調整時差用的,理應還要比平常時間更多的休息時間。 特別把這一段換班緩衝的時間縮短,除了法條上的衝突外,還會導致輪班工作者,不管是醫護或是運輸業等勞工的過勞,亦可能對公眾安全造成危害。
《關於作者》人資專家 曹新南 >> 看更多我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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