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師提前離職 遭院方求償違約金挨告!?
由於護理人力短缺,離職率居高不下,許多醫院會違約金契約的方式來綁住護理師。日前,新竹馬偕醫院一位護理師,原約定在今年11月約滿才能離職,現因提前2個月,遭院方以違反「工作」、「留任」、「進修」等多份契約,提告求償10萬多元。
初為社會新鮮人的洪姓護理師,自103年起任職於新竹馬偕醫院呼吸重症單位。當時他前後和院方簽訂多份契約,累加後的服務年限,要求他必須在108年11月10日後才能離職。然而在就職期間,洪姓護理師因工作量增加、護病比上升、請病假必須自行找人代班等原因,對這份醫院感到不滿,於今年2月提前離職,而事後便遭院方提告求償10萬5339元違約金。
台灣護師醫療產業工會理事長陳玉鳳表示:
依照馬偕這樣的狀況下去,會變成是我們護理人員根本沒有離職自由,他就會變成我一個約、一個約,我只要叫你去訓練,我就再簽、再簽,那請問一下,在一個沒有自由的選擇情況底下,他怎麼會有辦法免除這樣的責任。
新竹馬偕護理部主任張志明回應:
當時為了要留住人才,所以我們有一個留任合約,他簽訂合約以後,我們都會有另外獎金提供跟給予,目前該人員就是違約,沒有照著合約進行。
協助打官司的工會點出,洪姓護理師與院方簽訂的「工作」和「留任」契約時間為:103年11月到105年11月,而期間他也的確待在新竹馬偕沒有離職。然而,院方於104年「要求」其參與加護病房訓練,並簽訂了進修合約書,規定進修結束要再服務一年,若尚有其他契約,服務年限則得往上疊加,因此護理師才必須多任職一年。
院方則強調,簽了留任契約的護理師,每月能再多領2500元獎金,且當初是員工「自願簽署」,一旦違約,院方自然會追討「溢領」的金額。
而新竹地方法院質疑其簽訂最低服務年限的「必要性」和「合法性」,並認為醫院已在勞動契約中載明,員工「不得拒絕」接受專業護理訓練,因此護理師只能被迫簽約進修。這點已失公平,院方按此約索賠違約金,也違反勞基法第9、15-1條等規定,故一審判處醫院敗訴,護理師無須償還違約金。
對此判決結果,新竹馬偕回應,將繼續上訴;工會則呼籲醫院,必須改善工時與勞動環境,這才是護理解決人力問題的根本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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