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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畢業生案 衛署暫擱置

 

衛生署考量近三年來護理畢業生考照率不到4成,估計每年約有1萬人於未能於第一年考取證照,而目前「護理人員法」第37條「未取得護理人員資格,執行護理人員業務者,本人及其雇主各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但在護理人員指導下實習之高級護理職業以上學校之學生或畢業生,不在此限」,卻未對護理畢業生進用年限及人數比例訂定規範,而衛生署94年公告之「實習護士實施要點」並不具法律位階,因此擬參考其他醫事人員法,增訂「護理人員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1,將護理畢業生可進用年限從15個月延長到4年。
此預告草案遭致各方反彈,衛生署4月18日表示暫予擱置,繼續蒐集各方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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