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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醫紀錄器 三大爭議怎麼看

 秘錄不可取、醫安要保障、規範要明確

醫改會 撰文/劉淑瓊(醫改會執行長)、張雅婷(醫改會研究員)
2013/8/26報導
醫師未經病患同意自行安裝錄影錄音設備做為「行醫紀錄器」一事,引發病人隱私與醫師自保之間的角力。歸納近日各方有關「行醫紀錄器」的爭議,可大分為三種狀況:
一是在一般尚無暴力威脅的狀況下,醫師在診間看診(非公共空間),如醫師認為有錄影錄音的必要,依法務部函釋,需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範,告知病患錄影錄音的目的、資料利用的方式以及病患有查詢與取得複製本等權利後,取得病患當事人的書面同意方得為之。
二是有人質疑醫師在面臨在暴力威脅的當下,為求自保所做的蒐證行動,難道也要經過病患同意?這點醫改會認為,要不要、該不該錄音錄影,由醫師或醫院就當下狀況依本身最佳利益自行衡酌。
第三則是要求醫療過程應全程錄音錄影,萬一發生醫療意外或醫療糾紛,可據以進行事後檢討、釐清爭議,這點醫病雙方都有人提出來。醫改會沒有反對「必要的」錄音錄影,我們反對的是未加規範、未經同意的影音錄製行為。司法院釋字第 239 號解釋,明白揭示隱私權是憲法上的權利,對病患是如此,對醫師也是如此。在英國負責境內醫師登錄與懲戒的醫療管理委員會(General Medical Council)及個別的醫院對於病患就診過程的影音錄製,都訂有詳細的規範,包括:應取得病患知情同意的範圍及表格內容;無行為能力病患同意權之行使;影音資料之錄製、使用、留存與銷毀等規定。反觀台灣,只有在衛生福利部公告的《門診就醫隱私維護規範》中,簡單宣示「診療過程如需錄音或錄影,應先徵得醫病雙方之同意」,太過侷限而粗略,完全不符實際需要。
醫改會檢閱了國外相關規範,醫院或醫師不論是為醫療診治,或為教學、研究與訓練而對病患進行錄音錄影,其最終目的都在提供更好的醫療照顧,還沒看到「錄製影音是醫師自力救濟手段」的說法。最近這些爭議讓我們很感慨,以救人為職志的醫師卻落到要以破壞最高醫療倫理之一的隱私為手段,才能求自保,熟令致之?醫改會主張「秘錄不可取、醫安要保障、規範要明確」,並強烈呼籲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以及醫院管理者應該針對醫師的執業安全,以及在診療過程進行錄音錄影一事,主動提出政策、制訂相關規範,以符合醫病雙方的期待。
(本文經蘋果日報於 102 年 8 月 26 日以「規範明確不應秘錄」為題,登於蘋果論壇)
醫改會http://www.thrf.org.tw/Page_Show.asp?Page_ID=1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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