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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責任轉換 醫師如何自保?

兩岸醫情2014年2月號 文/陳庭安
在面對失敗的醫療結果時,病患與家屬會利用法律途徑捍衛他們的權利,醫療糾紛案件經由媒體大幅報導後,成為我國國人重視的社會議題。
醫師以救人為天職,絕對沒有醫生樂見醫療糾紛,但對家屬而言,是以成敗論英雄,一旦不如預期結果,無論再多的解釋,都難以取得病患及家屬的諒解。
根據報章記載,某醫學中心外科醫師為病人進行脊椎手術後併發下肢癱瘓的醫療糾紛,經法院判賠八百多萬元。雖然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對此案裁定無疏失,但法官卻不認同鑑定之結果。原因為手術時,醫師全盤掌控病人的情況,若由病人舉證證明醫師有過失,顯失公平。但醫師卻因未舉證自己沒有過失,而遭敗訴判決。比起消費者保護法的「無過失責任」,反觀「舉證責任轉換」的殺傷力甚大。由此可見,在醫療事故發生後,如何透過科學的鑑定、理性的判斷,發現事實真相,釐清責任歸屬,是解決醫療糾紛,避免醫病關係陷入對立緊張的唯一途徑。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已知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因此,一般在醫療糾紛中,病患若要勝訴,必須成功的證明三件事情:(1)病患受有「醫
療傷害」(2)醫師之醫療行為有「過失」(3)病患醫療傷害和醫師過失行為具有相當因果關
係。醫療屬於高專業性之行為,過程充滿不確定性,一般而言,病患要證明上述三項要件是有困
難度的。
據此,我國民事訴訟法於民國89 年修正第277 條,增列但書:「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已知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原因為「關於舉證責任分配情形繁雜,僅設原則性規定,未能解決舉證責任分配問題,尤其關於公害事件、交通事件、商品製作人責任、『醫療糾紛』等事件,若嚴守規定的原則,難免產生不公平的結果,使被害人無從獲得應有的救濟」。
倘若舉證責任轉換到醫師這一方,醫師要證明自己醫療行為無過失,其實並不困難。只要舉證自己的行為「符合行為當時一般合理醫師的行為標準」即可。根據當時醫療狀況判斷,醫師都會採取相同的處理即可證明;然而,最重要的一點就是詳細填寫病患病歷,以供日後回溯舉證而用,相對的,清楚記載病患病歷亦是醫師職責所在,也能幫助提升醫療品質。
在臺灣,醫療過失訴訟案件,送審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居多,而醫審會只決定醫師在診斷與醫療行為上是否有疏失,對法官判決並無相對約束力。因此,法官對鑑定結果的分析,說明了公開檢驗和討論醫療鑑定品質的必要。若真以成敗結果論英雄,那台灣的醫療糾紛就不僅僅於此而已。醫師有負擔社會的責任與診療義務,然而醫療的不確定性卻全由醫師來承擔,長期下去,台灣的醫療品質也許會逐漸被腐蝕。
醫療法第67條第1項、第2項規定:「醫療機構應建立清晰、詳實、完整之病歷;前項所稱病歷,應包括下列各款之資料:1.醫師依醫師法執行業務所製作之病歷。2.各項檢查、檢驗報告資料。3.其他各類醫事人員執行業務所製作之紀錄」。
醫師法第12條第1項、第2項則規定:醫師執行業務時,製作病歷內容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就診日期、主訴、檢查項目及結果、診斷或病名、治療、處置或用藥等情形、其他應記載事項,並簽名或蓋章及加註執行年、月、日。由此課予醫師製作病歷之義務,且由醫療標準檢視,具有內
容重要性的醫學要素,均應詳實完整記載。
兩岸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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