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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與社會責任不能無限上綱 (護理崩壞)

作者/方瑞雯

許多人並不知道,儘管醫師與實習醫師納入勞基法之路仍然困難重重,但護理人員已於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由勞委會明確指出適用勞動基準法。說得更精確一點:除了公立醫療院所正式聘用的護理人員適用於相關公務人員人事法令而不適用勞基法之外,包含私立醫療院所以及公立醫療院所約聘的護理人員均適用於勞基法。
社會大眾常常以刻板印象認為護理人員就應該為病患服務,應該放棄個人生活為患者犧牲奉獻,甚至覺得身為護理人員竟然還說「希望擁有生活品質」、「希望有一點時間陪家人」是很可鄙、很不道德的。彷彿既然成為這個護理業界的一員就有義務必須忘記自己身而為人類的需求,就得任勞任怨被虐待到死也不能反抗,就得被打、被罵、不能喊、不能反抗、「要體諒患者病痛及家屬焦慮與不安的心情」、「如果無法讓病患及家屬甚至社會大眾滿意,都是因為自己不夠成熟、處理事情不圓融、沒有真心誠意學習改進」──這不是用來要求一個人,而是要求「天使」、「聖人」等級的高標準。
然而護理人員不是天使也不是聖人,僅僅只是如同你我的一般人而已。會餓、會渴、會累、會倦怠,不可能像機器人一樣無休止地勞動、被辱罵欺侮完了還面帶微笑說謝謝。或許有些修身極致到了聖人等級的人能夠做到,但若是想要求聖人等級的照護,是否該問問我們自身是不是聖人等級的患者?
勞基法是保障勞工健康的基本要求。必須注意的是:是「基本要求」而不是「常態要求」。合乎勞基法的要求僅僅是為了保障勞工身心健康及基本人權所應達到的最低標準。當擔任照顧者的護理人員連最基本的健康都無法顧全,因過度血汗勞動而疲倦虛弱,甚至不得不拖著罹病沉重的身軀奔走於病房中,想當然耳連達到最基本的照護要求都有困難(請注意:不是不願意,而是無法達到)。於是醫療品質只能被犧牲,最後受害者還是無辜的病患。
政府單位以及社會大眾認為民眾的健康重要嗎?如果真的覺得重要,是不是應該給予真正的重視,而非虛假得到的藉口?在航空業中,擔任機師的人擔負著乘客們的生命安全,因此有義務維護自身的身體健康。相同道理,醫護人員身為民眾健康的守護者,卻被限制在「無法維持自身健康」的險惡職場中,被強迫接受高度犯錯的附加風險,不是很荒謬嗎?
勞基法中對工時有相當詳盡的規定,包含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可超過八小時、每兩周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等等。至於有輪班制需求的工作,勞基法中明白規定:當勞工工作採晝夜輪班制,其工作班次每周更換一次,且更換班次時應給予適當之休息時間。
包含手術房或加護病房等單位因護理特殊需求可採取責任制工時,但責任制工時必須受限於一定規範,而非完全不受保障或隨雇主需求任意更改。簡言之,勞動基準法就像是最低工資,並不是所核定的「常態」,而是「最低標準」。護理人員既然屬於勞工,當然要接受勞基法保障。針對需要輪三班或在開刀房無法固定工時等護理業所具備的特殊要求,應協調勞工團體訂出特殊工時規則,而不是毫無規則任由資方剝削,罔顧護理同仁的健康以及權益。
道德與社會責任不能無限上綱,甚至壓過身為人類的基本需求以及權利。沒有健康的醫護人員,就不可能有健康的病患。要求保障護理人員的勞動人權,並不僅僅為了護理界同仁,也是為了台灣全民健康。只有讓護理環境成為一個真正合理、合乎人性的職場,台灣醫療才有可能長續永存。
在推動勞動人權的過程中,有時候我們會很驚愕地發現:在台灣,主張勞工權益所遇到的最大阻礙力量往往不是來自資方,而是來自不同職業、理論上應同為戰友的勞工。當我們提出應給予護理同仁合理待遇、合理工時以及合理工作量時,常常有其他行業人員反唇相稽:「比起某某行業,護理人員領得夠多了」、「比起某某行業責任制加班加到昏天暗地,護理人員根本比不上,有什麼資格好叫的?」。
就像是桶中螃蟹拚命想往上爬,但卻被其他同伴扯下來。個人認為這種「比爛」的文化正是勞工權益無法伸張,為資方剝削員工的行為合理化,同時勞動人權無法進步的最大阻力。
今天若是其他任何行業抗議勞工受到不平待遇,我們自當群起聲援。而護理人員為自己的權益奮鬥,也希望外界能給予援助。僅有彼此互助,才能匯聚所有獨自對抗的個人小小力量,而能對巨大難以撼動的不合理現象造成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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