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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屬「以刑逼和」 白袍下的恐懼行醫

家屬「以刑逼和」 白袍下的恐懼行醫-醫護人必知

台灣醫病關係持續惡化,將造成醫師因恐懼而執行「防衛性醫療」,造成不必要的資源浪費外,也徒增病患的身心痛苦。前衛生署長楊志良接受1111職場新聞專訪表示,一旦家屬遇上醫療糾紛,多以「刑法伺候」,採取「以戰止和」,先告刑事再「由刑轉民」來取得賠償。

醫療糾紛共可分為三類,一是「故意」,這是屬於刑事的傷害罪。第二類則為「過失」,應注意而不注意。但醫師是人不是神,行醫數十年,連一次疏忽都沒有,未免強人所難。倘若全由刑法處置,恐造成「白袍下的恐懼行醫」。第三類則為「依目前醫學指引執行的醫療,但後果卻與醫學上的預期不符」。此時應依照目前運作良好的藥害救濟及疫苗接種傷害救濟的精神,給予救濟,而非補償。

以目前第三類的醫療糾紛引發爭議最大,部份團體主張只要不能「完全排除因果關係」就應「救濟」,但如此,則幾乎每個死亡案件均可提出救濟請求,導致增加興訟及財力無法負擔。

楊志良認為,病患將健康、身體及尊嚴,交給可能首次謀面的陌生醫護人員;加上醫病之間的資訊不對等,病患其實很難有足夠的專業知識來判斷醫師的診斷或醫療建議是否適當,因此醫師的態度、行為,甚至一個眼神或動作,都很容易引起患者的懷疑,而揣測醫師的作為到底是為了收入還是為了病患的健康?所以,在缺乏信任基礎的醫病關係上,一旦造成結果與預期不符,動輒投訴、投書媒體甚至祭出訴訟手段來取得制高點。

由於病家訴訟時間冗長,經常是2-10年的折磨歷程,也常見家屬尋求政治人物或黑道介入,使得狀態更加加倍複雜紊亂,當事醫師更是承受莫大身心與煎熬。但糾結的是,目前醫糾處理程序,先進行專業評估,是否為過失。若確認有過失(因果關係),可先行調解以獲得補償,但病家仍然有權利進行訴訟,此舉為醫界最不能接受之事。楊志良建議,應規定病家在接受補償後,若仍然要尋求訴訟,必須先歸還補償金,如此才能減輕醫師被提告的精神壓力,杜絕濫訴。

文/Tra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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