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醫療從業人員,加班費、休息時間,如何計算?
本文由 資深法務丁遵富 編輯。
Q:護理醫療從業人員,加班費、休息時間,如何計算?
A:按勞動基準法,詳述如下:
第 24 條第 1 項,如雇主有使勞工每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者,或每週工作超過40小時者,應依法給付加班費,其標準為:
(1) 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1以上。
(2)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2以上。
第 30 條第 1 項,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第 32 條,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54小時,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
第 35 條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勞動部訴願決定書,勞動法訴二字第1080023695號)
第 36 條,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第 38 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綜上所述:
不論排班性質為早班、中班、晚班、大夜班,上班時間以8小時為主,其中每隔4小時得休息30分鐘整,但若遇需要支援情形,可以協商適逢用餐時間時,調整為工作完成一定階段後,休息60分鐘整。
因此,每次上8小時工作1小時休息,可以計算為每次上班8.5小時,其中包含30分鐘休息時間。
亦或上班每次上8小時工作1小時休息,可以計算為每次上班9小時,其中包含60分鐘休息時間。
當日加班,自工作滿8小時後,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1以上。
上班8小時、加班2小時,再次加班2小時,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2/3以上。
加班費計算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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