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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醫療人員,離職後多久時間之內,可以向前僱主求償工作職場上欠款損失等?

護理醫療人員,離職後多久時間之內,可以向前僱主求償工作職場上欠款損失等?-勞動基準法

護理醫療人員,離職後多久時間之內,可以向前僱主求償工作職場上欠款損失等?-勞動基準法

本文由 資深法務丁遵富 編輯

Q:護理醫療人員,離職後多久時間之內,可以向前僱主求償工作職場上欠款損失等?
A:按勞動基準法,詳述如下:

勞動基準法第 7 條 :

雇主應置備勞工名卡,登記勞工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本籍、教育程度、住址、身分證統一號碼、到職年月日、工資、勞工保險投保日期、獎懲、傷病及其他必要事項。

前項勞工名卡,應保管至勞工離職後五年。



勞動基準法第 23 條: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

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
 

 

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5 項: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勞動基準法第 58 條第 1 項:
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綜上所述,發生勞資糾紛、非自願離職、離職,亦能在離開公司的日期年月日起,5年之內都可以向前僱主要求賠償。

其賠償包括,加班費、資遣費、勞保勞退高薪低保級距差額、特休假未補休之薪資、職務上代墊費用、薪水、酬金、佣金、酬勞、工資、分紅、獎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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