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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中不當言論,會犯妨害名譽?(三)

職場中不當言論,會犯妨害名譽?(三)-公然侮辱
職場中不當言論,會犯妨害名譽?(三)-公然侮辱
本文由 資深法務丁遵富 編輯
https://www.jobforum.tw/discussTopic.asp?cat=medical&id=325470
https://www.jobforum.tw/discussTopic.asp?cat=medical&id=326228
前兩篇文章中,可以清楚知道有關妨害名譽罪章中的,公然侮辱罪、誹謗罪,文章中的判決皆為無罪判決。那關於有罪判決,實務上法官又如何依法審理呢?

Q:何謂妨害名譽犯罪構成要件?
A: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審簡字第 1608 號刑事判決,說明如下:
刑法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法律見解之闡釋:

(一)按刑法上公然侮辱罪所規範之「公然」,祇以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自不以實際上果已共見共聞為必要,但必在事實上有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或共聞之狀況方足認為達於公然之程度(司法院院字第2033號解釋、第2179號解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14號解釋意旨參照)。查被告係以在不特定多數人均可觀賞之YouTube網站上進行網路直播之方式,接續發表如附表一編號(2)2-2、(2)2-4、(2)2-5、(2)2-6、(2)2-7、(2)2-8所示之言論,業如前述,是前揭言論既得為不特定多數人所得共見共聞,依據前揭司法院解釋意旨,堪認本案被告侮辱告訴人之地點,已該當「公然」要件無訛。

(二)再按所謂「侮辱」係以使人難堪為目的,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足以貶損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或地位之評價。查被告以附表一編號(2)2-2、(2)2-4、(2)2-5、(2)2-6、(2)2-7、(2)2-8所示之言論侮辱告訴人,本院審酌該等文字依一般社會通念,客觀上已足貶損告訴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地位,自構成對告訴人之侮辱行為甚明

論罪法條之適用:核被告陳○○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

摘自司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審簡字第 160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09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陳○○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伍拾捌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並不得對吳○○為公然侮辱及誹謗行為。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DM,109%2c%e5%af%a9%e7%b0%a1%2c1608%2c20200831%2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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