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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中修改文件內容,會犯偽造文書?(二)

職場中修改文件內容,會犯偽造文書?(二)-上訴駁回
職場中修改文件內容,會犯偽造文書?(二)-上訴駁回

本文由 資深法務丁遵富 編輯
上篇文章中雖然OO醫院之醫療公務員獲得了無罪,但也可以知道職場上工作,可能除了偽造文書會犯罪,亦有讓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使登載不實之公文書罪成立。
https://www.jobforum.tw/discussTopic.asp?cat=medical&id=328390
那關於實際的刑責,通常是判多重呢?

Q:偽造文書實務上判依法量刑,會判幾年有期徒刑?
A: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上字第 577 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2 年度上訴字第 1796 號刑事判決,說明如下:

刑法第 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215 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216 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 220 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蔣OO為址設彰化縣彰化市○○路0段000號婦友醫院之負責人,婦友醫院於民國96年9月21日取得首次許可設立人工生殖機構,效期至99年9月20日止。蔣OO為求婦友醫院能再次通過人工生殖機構之許可,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行使業務上不實文書之犯意,要求其所僱用而有犯意聯絡之該院負責通報之醫檢師兼人工生殖技術人員廖凰君業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下同】2萬元確定。
經國民健康署及彰化縣警察局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彰化縣警察局、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第三警務段及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追加起訴
按稱電磁紀錄者,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而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刑法第10條第6項、第220條分別定有明文。
核被告蔣OO就犯罪事實欄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5條及第22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準文書罪。從而,本案被告蔣OO上開所犯經本院撤銷改判各罪,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其中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前述經上訴駁回而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3年8月;其餘得易科罰金之罪部分,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摘自司法院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上字第 57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05 年 03 月 09 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上 訴 人 :蔣OO
主     文 :
上訴駁回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M,105%2c%e5%8f%b0%e4%b8%8a%2c577%2c20160309
摘自司法院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2 年度上訴字第 179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04 年 10 月 06 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上 訴 人 :蔣OO
主     文 :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有期徒刑3年8月
                易科罰金之罪部分,有期徒刑1年4月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CHM,102%2c%e4%b8%8a%e8%a8%b4%2c1796%2c20151006%2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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