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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車禍,如何求償?『損害賠償,折舊(七)』

發生車禍,如何求償?『損害賠償,折舊(七)』-回復原狀
發生車禍,如何求償?『損害賠償,折舊(七)』-回復原狀
本文由 資深法務丁遵富 編輯

關於車禍需以肇事責任,為判斷依據主因。需提供車禍肇事責任鑑定表。若初判表鑑定肇事結果不利,則需再次由車鑑會鑑定。 過失傷害罪的成立,以及賠償的義務,都需要以初判表或車禍鑑定為主。 賠償的金額比重,按傷勢及提出的單據、明細等為主。 刑責的部分,則依照是否有過失,以及傷勢嚴重程度等,作為量刑參考。
其次,在賠償過程中,除了醫療費用明細以外,針對汽車、機車、隨身物品的求償,不能以當時購買的原價來求償,需加上折舊率後,算出來的為主。

Q: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A: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上易字第 1009 號民事判決,說明如下:
(主文: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參佰元,及自民國108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餘上訴駁回。

民法
🟪第 196 條
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第 213 條
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
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第1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民法第196條、第213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債權人所得請求者既為回復原狀之必要費用,倘以修復費用為估定其回復原狀費用之標準,則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時,即應予折舊(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854號判決意旨參照)。
機車係106年1月出廠,至108年3月8日系爭車禍事故發生時,已使用2年2月(不滿1月者,以1月計),而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准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月計」,及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表之規定,機械腳踏車之耐用年數為3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536,是原審依定率遞減法計算系爭機車折舊後之修理費用為3,960元,即無不合(計算方式詳如原判決附表所示)。因此,上訴人得請求賠償之機車修理費用為3,960元,其請求被上訴人再賠償機車修繕費用16,240元一節,即屬無據。
原審判命被上訴人賠償之金額161,095元外,上訴人得再請求被上訴人賠償不能工作之損失69,300元、精神慰撫金5萬元,合計119,300元(計算式:69,300元+50,000元=119,300元)。
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再給付119,300元,及自起訴狀送達被上訴人之翌日即108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尚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該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至於上訴人超過該部分之請求則不應准許,原判決為上訴人敗訴判決,經核於法並無不合,上訴意旨聲明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以駁回。

摘自司法院
裁 判 字 號: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上易字第 1009 號民事判決
裁 判 日 期:民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裁 判 案 由:損害賠償
上   訴   人:張OO
訴訟代理人:吳OO
被 上 訴 人:方OO
訴訟代理人:陳OO
                  陳OO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及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部分除外)均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參佰元,及自民國108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餘上訴駁回。第一(確定部分除外)、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負擔二分之一。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HV,109%2c%e4%b8%8a%e6%98%93%2c1009%2c20201125%2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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