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賠償,故意?過失?先告先贏?『舉證責任對價關係(九)』
本文由 資深法務丁遵富 編輯。
在上篇文章,可以知道關於車禍需以肇事責任,為判斷依據主因。需提供車禍肇事責任鑑定表。那證據不足,根據實務見解有侵害事實存在,即為「無法律上之原因」,受損人(受害人)自不必再就不當得利之「無法律上之原因」負舉證責任,可認為受損與受益間之損益變動具有因果關係而無法律上原因;因此提出車禍的初判表、急診證明,便能以此對,肇事者提告求償。
https://www.jobforum.tw/discussTopic.asp?cat=medical&id=331429
那針對提告之後,法官依照初判表、診斷證明等證物之後,實務上法律的部分,法官見解又是怎麼看待呢?
Q:車禍之舉證證明無故意、過失?
A: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2459 號民事判決,說明如下:
(主文:原判決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民法
🟪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 191-2 條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按民法第184 條之一般侵權行為雖應由受害人就不法性、可責性及因果關係為舉證,然同法第191條之2規定:汽車、機車或其 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 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係將主觀要件之舉證責任倒置,轉由加害人就其無故意、過失負舉證責任。是兩車均為行駛中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被害人請求損害賠償時,關於其受有損害,係由對方車 輛於行進中所造成,並兩者間有因果關係,仍應由其負舉證責任 ,僅無須證明對方有故意或過失而已。反之,對方如欲免於賠償責任,即應舉證證明自己無故意、過失,不致發生原審所謂先告先贏之情形。原審謂於雙方當事人均為行駛中非依軌道行駛之動 力車輛之駕駛人,即無該條文之適用,所持法律見解自有可議。 是原審逕行援用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以上訴人無法證 明被上訴人就系爭車禍有故意過失,而為其不利之判決,於法自有未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為不當,聲明廢棄,非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 478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摘自司法院
裁 判 字 號: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2459 號民事判決
裁 判 日 期:民國 109 年 02 月 06 日
裁 判 案 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上 訴 人:彭OO
訴訟代理人:黃OO律師
被 上 訴 人:姜OO
訴訟代理人:胡OO律師
主 文 :原判決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V,108%2c%e5%8f%b0%e4%b8%8a%2c2459%2c20200206%2c1
免費線上諮詢LINE:dingding0117 法律免費諮詢 : 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1048846948963588 #逸編 #護理師 #護士 #醫療糾紛 #白衣天使 #丁遵富律師顧問 #丁遵富 #安逸法律阿富法律 #廢棄物管理法 #車禍 #社維法 #社會秩序維護法 #跟蹤 #離婚 #侵害配偶權 #家暴 #性侵害 #性騷擾 #保護令 #聲請保護令 #緊急保護令 #訂婚 #職場性騷擾 #分期付款 #詐欺 #警示帳戶 #人頭帳戶 #洗錢 #銀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