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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肇事被告有數人,如何避免重複求償?(二十)

車禍肇事被告有數人,如何避免重複求償?(二十)-下班車禍
本文由 資深法務丁遵富 編輯
按照歷次的車禍文章,可以知道車禍需以肇事責任,為判斷依據主因。而且在車禍賠償中,可以主張與有過失,來減輕賠償的負擔。

Q:車禍肇事被告有數人,如何避免重複求償
A: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上易字第 723 號民事判決,說明如下:
🟪民法
🟪第 276 條
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
前項規定,於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消滅時效已完成者準用之。

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民法第276 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和解如包含債務之免除時,自有上開規定之適用。又債權人與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成立和解,如無消滅其他債務人連帶賠償債務之意思,而其同意債權人賠償金額如超過依法應分擔額者,因債權人就該連帶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並無作何免除,對他債務人而言,固僅生相對之效力而無前開民法第276 條第1 項規定之適用,但其同意賠償金額如低於依法應分擔額時,該差額部分,即因債權人對其應分擔部分之免除而有前開條項規定之適用,並對他債務人發生絕對之效力(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14 號、98年度台抗字第200號裁判意旨參照)。
上訴人既未參與該和解,堪認前揭和解書所稱拋棄其餘損害賠償請求權,並無消滅連帶債務人全部債務之意思甚明。又所謂「前項賠款金額不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係指汽車責任險給付不得扣除該15萬元。是上訴人抗辯被上訴人於107年5月3日與劉亞承以15萬元係就全部債務達成和解云云,洵無足取。另前揭和解書既未約明被上訴人就該15萬元如何分配,參諸民法第271 條揭櫫法理,應認係由被上訴人平均分受之,各取得5 萬元。
被上訴人與劉OO達成和解金額低於劉OO之內部應分擔額,依上說明,上訴人就該部分差額同免責任。從而,廖OO、謝OO、謝OO僅得各再向上訴人請求賠償35萬6,000元、14萬元、14萬元。其等請求上訴人給付廖OO29萬6,667元、謝OO11萬6,667元、謝OO11萬6,667元,未逾上開數額,應予准許。上訴人抗辯本件扣除汽車責任險理賠金200萬元後,伊已無須賠償被上訴人云云,自無足取。
綜上所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依序給付29萬6,667 元、11萬6,667 元、11萬6,667 元,及自108 年3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自屬正當,應予准許。從而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理由雖有不同,但結論並無二致,仍應予維持。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上訴。


筆者總結:
譬如甲向ABCD四人求償100萬,從A拿到了100萬。那就不能再與BCD求償。
若從A拿到了25萬,剩下的BCD仍然要給甲分別個25萬。


摘自司法院
裁 判 字 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上易字第 723 號民事判決
裁 判 日 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裁 判 案 由 損害賠償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HV,109%2c%e4%b8%8a%e6%98%93%2c723%2c20201020%2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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