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人力銀行醫護非視不可 醫護非視不可

站內廣播
搜尋更多工作
► 分頁查詢
評價: 0 回應: 0 閱覽: 13814
置頂

隨身攜帶刀械在身上自保,犯法嗎?帶刀自保犯法?帶槍自保犯法?

隨身攜帶刀械在身上自保,犯法嗎?帶刀自保犯法?帶槍自保犯法?-刀
本文由資深法務丁遵富 編輯
🟥Q:隨身攜帶刀械在身上自保,犯法嗎?
🟦A: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9 年度基秩字第 13 號刑事裁定,說明如下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7 條
違反本法行為,不問出於故意或過失,均應處罰。但出於過失者,不得罰以拘留,並得減輕之。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3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二、無正當理由鳴槍者。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或破壞門、窗、鎖或其他安全設備之工具者。
四、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者。
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六、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七、關於製造、運輸、販賣、貯存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或其營業設備及方法,違反法令規定者。
八、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法院判決
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 項第1 款所稱之「無正當理由」,應指行為人若所持目的與該器械於通常所使用之 目的不同,而依當時客觀環境及一般社會通念,該持有行為 因已逾該器械原通常使用之目的及範疇,致使該器械在客觀 上因本具殺傷力之故,易造成社會秩序不安及存在不穩定危 險之狀態,即屬之,當不以行為人是否已持之要脅他人生命 、身體而產生實質危險為斷。而本件被移送人於警詢中供稱 :扣案的刀械是我朋友「阿明」(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所 有的,我只是要去還給他云云,而隨身攜帶具殺傷力之刀械 顯已脫逸正常社會生活維持所必需,依一般社會觀念,自足 對他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相當威脅,亦足對公共秩序 與社會安寧造成相當危險,是其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 之扣案刀械等情,堪以認定。至被移送人又辯稱在警方查獲 前其不知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殺傷力之西瓜刀、登山刀,係違 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云云,然違反該法之行為不問出於 故意或過失者均應處罰,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 條前段所明 定,是被移送人自難諉稱不知法律,而規避上開違法行為所 應負擔之責任。
扣案西瓜刀、登山刀各1 把,雖係供被移送人違反上開規定 所用之物,惟被移送人供稱係友人「阿明」所有,又無證據 足認係被移送人所有,亦非查禁物,爰不予宣告沒入,附此 敘明。
綜上所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 項、第63條第1 項 第1 款,裁定如主文

🟧筆者總結:
為求自保,身上可以帶防狼噴霧劑、辣椒水,不易帶刀械在身上,以免犯法。

摘自司法院
裁 判 字 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9 年度基秩字第 13 號刑事裁定
裁 判 日 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3 日
裁 判 案 由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主         文 OOO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捌仟元。
判 決 連 結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LDM,109%2c%e5%9f%ba%e7%a7%a9%2c13%2c20200313%2c1

免費線上諮詢LINE:dingding0117
法律免費諮詢 : 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1048846948963588
#逸編 #護理師 #護士 #醫療糾紛 #白衣天使 
#丁遵富律師顧問 #丁遵富 #安逸法律阿富法律 #廢棄物管理法 #車禍 #社維法 #社會秩序維護法 #跟蹤 #離婚 #侵害配偶權 #家暴 #性侵害 #性騷擾 #保護令 #聲請保護令 #緊急保護令 #訂婚 #職場性騷擾 #分期付款 #詐欺 #警示帳戶 #人頭帳戶 #洗錢 #銀行法 
會員登入 (先登入會員才能回覆留言喔!)

Facebook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