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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衛過當會有刑責?正當防衛?防衛過當?緊急避難?

防衛過當會有刑責?正當防衛?防衛過當?緊急避難?-互毆
本文由資深法務丁遵富 編輯
🟥Q:防衛過當會有刑責?
🟦A: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0 年度上訴字第 1844 號刑事判決,說明如下
🟪刑法第 23 條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法院判決
按刑法第23條之正當防衛,係以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為要件。因之正當防衛,必對現在之不法侵害,始能成立,所謂現在,乃別於過去與將來而言,此為正當防衛行為之「時間性」要件。過去與現在,以侵害行為已否終了為準,將來與現在,則以侵害行為已否著手為斷,故若侵害已成過去,或預料有侵害而侵害行為尚屬未來,則其加害行為,自無成立正當防衛之可言。至於防衛過當係指為排除現在不法侵害之全部防衛行為欠缺「必要性」及「相當性」要件而言,必係防衛行為,始生是否過當,倘非防衛行為,當無過當與否之問題。
被告剛開始沒有拿棍子,但後來氣到就拿起棍子揮,有揮到人的身體,對方也有拿臉盆、掃把柄互打,我感覺當時他們是在互毆,雙方都有肢體衝突、攻擊對方,我不清楚誰先動手,只知道被告有被打,也有傷害對方等語(見偵8711卷第85至86頁,原審卷第153至166頁)尚非一致,則被告當時持掃把柄揮動是否單純出於防衛尚難遽認,自難逕採為對被告有利之認定。
又林○○及OOO被告互毆過程中雖亦有攻擊被告,致被告受有頭部挫傷、雙側上肢瘀擦挫傷等傷勢。
按正當防衛必須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始足當之,侵害業已過去,或無從分別何方為不法侵害之互毆行為,均不得主張防衛權,而互毆係屬多數動作構成單純一罪,而互為攻擊之傷害行為,縱令一方先行出手,還擊之一方,在客觀上苟非單純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為必要排除之反擊行為,因其本即有傷害之犯意存在,自無主張防衛權之餘地(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第3526號判決意旨參照)
而被告與林○○、陳○○當時均有肢體衝突、互相攻擊對方之情事,且無證據證明當時係林○○、陳OO先行出手,自屬無從分別何方為不法侵害之互毆行為,且由被告從陳○○手中搶下鋁製掃把柄後,即持以揮打林○○,客觀上即難評價被告係單純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所為必要排除之反擊行為,是被告OOO所為尚不符合正當防衛的要件,附此敘明。
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事實欄所示傷害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筆者總結
於遭受攻擊當下,可以拿辣椒水等武器防身,但若對方的攻擊已經停止,就不應該在打回去,法律上評價,反擊的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衛。

摘自司法院
裁 判 字 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0 年度上訴字第 1844 號刑事判決
裁 判 日 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24 日
裁 判 案 由 傷害
主         文 上訴駁回。
判 決 連 結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CHM,110%2c%e4%b8%8a%e8%a8%b4%2c1844%2c20220224%2c1

裁 判 字 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2809 號刑事判決
裁 判 日 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
裁 判 案 由 傷害
主         文

OOO犯傷害罪,處拘役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傷害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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