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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後的家庭生活開銷,彼此之間如何分擔?

結婚後的家庭生活開銷,彼此之間如何分擔?-互相
本文由資深法務丁遵富 編輯
🟥Q:結婚後的家庭生活開銷,彼此之間如何分擔?
🟦A: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訴字第 429 號民事判決,說明如下
🟪民法第 1003-1 條
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法院判決
原告於107年8月初某日,接獲「超級褓母照料服務中華優質保姆協會」(下稱保姆協會)之李經理來電,稱被告甲○○想找假日班之保姆,經原告答應後,李經理又告知原告已談妥假日班自上午9時至下午7時,共10小時,先簽半年約,帶1胎男生。原告於107年8月11日至被告家上班時,被告向原告表示其等係生雙胞胎,因李經理抽傭金高,所以告訴李經理僅生1胎,至雙胞胎雙倍之薪資再私下算給原告,不用給保姆協會抽這麼多錢等語,原告則予配合,另原告亦私下配合被告要求,延長上班時間至下午9時,多做之薪資亦由被告另外支付予原告。兩造於一開始即合意薪資計算標準為平日照顧1幼兒每小時450元,假日每小時600元,國定假日則係雙倍薪資,而因原告照顧雙胞胎,收取雙倍之薪資,因此為平日每小時900元,假日每小時1,200元。
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因家庭生活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民法第1003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給付之短付薪資即保姆費用,核屬被告之家庭生活費用,故原告請求被告就其本件請求之短付薪資及利息負連帶責任,在上開准許之範圍內,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原告依僱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

🟧筆者總結
結婚後的家庭生活開銷,為夫妻共同分擔,並且彼此之間有連帶責任。

摘自司法院
裁 判 字 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訴字第 429 號民事判決
裁 判 日 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13 日
裁 判 案 由 給付工資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2,05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4,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2,05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判 決 連 結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DV,109%2c%e5%8b%9e%e8%a8%b4%2c429%2c20210813%2c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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