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常碎碎唸,會造成離婚?
本文由資深法務丁遵富 編輯。
🟥Q:常常碎碎唸,會造成離婚?
🟦A: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婚字第 376 號民事判決,說明如下:
🟪民法第 1052 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法院判決
原告主張受有被告不堪同居之虐待,且兩造婚姻已生重大破 綻綻,難以維持等情,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
(一)按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同條第1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是否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判斷標準為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此不可由原告已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主觀面加以認定,而應依客觀的標準,即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希望之程度以決之(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304號裁判意旨可參資照)。
(二)證人即兩造長子甲○○到庭證稱:兩造過去就會有爭執,近兩年越演越烈,被告會不斷對原告碎碎念,原告不理被告,被告就會越講越大聲,並開始踢家中物品,我有聽過被告罵原告「白痴」,原告凌晨五點就要去菜市場工作,被告會整晚一直對原告碎碎念,不讓原告睡覺,導致原告精神不濟;今年年初某日,原告在如廁,未理會被告之叫喚,被告就踢廁所門;報警當天(110年2月25日),被告也是因為原告不理他,就將碎紙機踢翻,當日原告就搬離原共同住處迄今等語在卷(見本院卷第64至66頁)。
(三)再者,被告於110年2月25日確有酒後辱罵聲請人「臭OO、臭OO」,及以椅子砸毀住處電視、踢翻碎紙機、砸毀電風扇,暨於警員到場處理後,仍有撒冥紙、摔擲酒瓶之行為等事實,為被告所自承(見本院卷第60頁),並有原告提出之現場照片可佐(見本院卷第14至17頁),被告復不爭執過去曾因原告未回應其問題,並躲至浴室內,而踢踹廁所門乙情(見本院卷第60頁),堪認被告確有對原告實施前揭精神上之不法侵害。
(四)本院綜合上情及兩造之陳述,可認被告在兩造婚姻期間未能尊重原告作息,屢屢在深夜對原告叨唸,干擾原告睡眠,且在原告未予回應時,會無法控制情緒大聲咆哮、摔擲家中物品,並於110年2月25日變本加厲對原告為上開精神暴力行為,終致原告於當日離家後分居迄今,分居期間兩造亦甚少互動、溝通,足見雙方就婚姻關係所面臨之困境,已無法透過溝通尋求解決方法,且因長期相處不睦,感情疏離,無法達成實質夫妻生活之婚姻目的,任何人於此客觀情況下,均將喪失維持婚姻之意願,兩造婚姻確有難以回復之破綻,且應由被告負較重之責,是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請求離婚,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又原告之離婚請求既經本院准許如上述,其餘依據同條第1項第3款規定請求離婚部分,本院即毋庸再為審酌,判決如主文。
🟧筆者總結
夫妻應理性溝通,不應以碎碎唸等激烈手段溝通,使得彼此情感疏離,漸行漸遠而造成離婚。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婚字第 37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離婚等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伍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訴訟費用由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判決連結: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YDV,110%2c%e5%a9%9a%2c376%2c20220307%2c2
免費線上諮詢LINE:dingding0117 法律免費諮詢 : 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1048846948963588 #逸編 #護理師 #護士 #醫療糾紛 #白衣天使 #丁遵富律師顧問 #丁遵富 #安逸法律阿富法律 #廢棄物管理法 #車禍 #社維法 #社會秩序維護法 #跟蹤 #離婚 #侵害配偶權 #家暴 #性侵害 #性騷擾 #保護令 #聲請保護令 #緊急保護令 #訂婚 #職場性騷擾 #分期付款 #詐欺 #警示帳戶 #人頭帳戶 #洗錢 #銀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