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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手術造成他人死亡,法院判5年有期徒刑?(ㄧ)

醫師手術造成他人死亡,法院判5年有期徒刑?(ㄧ)-心肌梗塞
本文由資深法務丁遵富 編輯
🟥Q:不小心造成他人死亡,法院判刑標準?(ㄧ)
🟧A: 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上字第 182 號刑事判決,說明如下
🟨刑法第 14 條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法院判決內容
刑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予注意者,為過失。」第二項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學理上稱前者為無認識的過失,後者為有認識的過失。縱然同受過失評價,但前者重在注意義務的違反;後者追究既然已有積極的預見,而卻確信消極不發生,其間所存在的草率、輕忽。二者不同,不應混淆。
依照當時、當地的醫療水準和常規,上訴人是否為適格的心導管手術專業人員?桃園醫院與敏盛醫院間專為心導管手術支援的合作約定,究屬普通醫療規範的應有標準運作,或較高於一般標準的服務提供?攸關上訴人注意義務標準及有無「行為不法」的認定。又上揭合作約定,關於通知程序、時點、內容如何?是否約明桃園醫院施作所有心導管介入治療手術,皆需事先通知敏盛醫院葉克膜團隊?如否,則在施術中,有不可預測的心肌梗塞發生時,應如何處理?倘上訴人在施術前,有先通告敏盛醫院,敏盛醫院葉克膜團隊人員是否即必須完全待命、不能從事其他醫療或餘事?攸關與上訴人有無「行為不法」的認定。其實,就現代醫學所知,人體的冠狀動脈,係位於心臟表面的動脈血管,其作用為供給心臟(心肌)所需的血液與養分,其構造,從主動脈基部,分為左主冠狀動脈,和右主冠狀動脈;前者負責供應心臟約「65%」的血流,後者才負責其餘「35%」,相對而言,前者作用比後者大。此左主冠狀動脈,又分成左前降支動脈,及左迴旋支動脈,而以前者最為重要;一旦血管被塞住,養分不易供給,即會造成心臟缺氧,引起心肌壞死、心絞痛,及併發心肌梗塞,尤以左前降支動脈發生阻塞,病情至為嚴重。被害人年紀七十五歲,經心肌斷層核子灌注掃瞄,顯示有不穩定型心絞痛;又經心導管檢查,左主冠狀動脈分支處、左前降支動脈開口處、左迴旋支動脈遠端分別有「95%」、「99%」及「90%」的嚴重狹窄,尤其中者已呈現血流緩慢、出現斑塊等相關症狀,業見前述,是否有急迫、及時為心導管介入手術之必要?又縱然緊急施術治療,是否難以防免心肌梗塞之發生?攸關上訴人有無「結果不法」的認定。
據上論斷,判決如主文。

🟦筆者總結
故意、間接故意犯罪,刑法將會嚴厲懲處。
倘若不小心犯罪,則以過失犯罪,依照刑法規定處罰。

🟪法院判決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上字第 18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過失致死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二審法院判決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度醫上訴字第 1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過失致死
主      文
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判決連結: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M,105%2c%e5%8f%b0%e4%b8%8a%2c182%2c2016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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