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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新南專欄】貨運司機統包薪資含加班費,法院這樣判!
▲貨運司機統包薪資含加班費,法院這樣判!(攝影師:Lê Minh,連結:Pexels)
司機統包薪資包含加班費,法院判決合法
這是勞工一審敗訴,上訴二審高等法院的判決,不過二審還是勞工敗訴。
勞工擔任貨運司機,雙方約定的勞動契約,是採計趟薪資制(含超時工資),也就是統包計算薪資的方式,但勞工主張這是雇主片面制定的定型化契約,等於是要求原告勞工預先拋棄或限制請領加班費的權利。
勞工說他每月月薪五萬元,要請求加班費898,345 元。
雇主則說,一開始僱用的時候,就提供兩種薪資計算方式給勞工選擇 :
(A)採計趟薪資制(含超時工資),
(B)以每小時115、120元計薪(當時的基本工資),超時另計加班費。
結果勞工自己選擇(A)計趟薪資制。
法官的見解,因為社會型態多變,以司機的工作性質而言,受到運貨端、路況等等的影響,有的時侯真的是很難計算。
如果雙方在締約的時候,已經事先都同意,為了免除繁複計算,就統一將加班費含在裡面,只要倒推回去,不低於基本工資,那麼這個勞動契約是有效的,雙方都應被拘束,原本已經說好了全部薪資包含加班費,勞工就不能事後反悔說還要加班費。
這種統包計價的案子不在少數,多數判決都是只要回推不低於基本工資,雇主就不違法。
不過我還是建議月薪與加班費分開,爭議會比較少。例如,要請假,或是要發特休未休工資,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該如何計算呢?
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9 年度勞上易字第 59 號民事判決
文/曹新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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