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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選舉有前科,會當選無效?

參加選舉有前科,會當選無效?-主刑
本文由資深法務丁遵富 編輯
🟥Q:參加選舉有前科,會當選無效?
🟧A: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度選上字第 24 號民事判決,說明如下
🟨刑法第 32 條
刑分為主刑及從刑。

🟩法院判決內容
刑分為主刑及從刑,褫奪公權,依刑法第34條第1款規定為從刑。所謂從刑,係從於主刑之意,則有「主從刑不可分原則」之適用,亦即從刑附屬於主刑。行刑權時效,依主刑而定,如主刑之行刑權因時效而消滅,依從刑附屬於主刑之原則,從刑之行刑權時效亦隨之而消滅。
上訴人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褫奪公權2年確定,其主刑有期徒刑7月之行刑權既因時效而消滅,則其所宣告褫奪公權2年之從刑行刑權亦隨之消滅而不得執行,自不符合選罷法第26條第8款規定「褫奪公權,尚未復權」之情事。上訴人抗辯其主刑行刑權因不行使而消滅後,褫奪公權亦因之而消滅,不得執行等語,自屬可信,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2年之褫奪公權期間尚未起算,無可能屆滿云云,不僅不符合目前刑法理論,更不符合刑法立法原理,故其主張為不足採。從而,被上訴人執此主張上訴人有選罷法第26條第8款規定褫奪公權,尚未復權之情事,為無理由。
上訴人並無選罷法第26條第3款、第4款及第8款之情事,被上訴人依選罷法第29條第1項第2款、第121條第1項規定,提起當選無效之訴,請求宣告上訴人於103年12月5日經中選會公告當選為新北市第2屆議員之當選無效,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據上論斷,判決如主文。

🟦筆者總結
誤觸法網,知錯能改,切勿心存僥倖。

🟪法院判決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度選上字第 2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當選無效之訴
主      文:
原判決廢棄。
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判決連結:
https://bit.ly/3z5NFT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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