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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吸食毒品,法官怎麼判?

累犯吸食毒品,法官怎麼判?-咖啡包
本文由資深法務丁遵富 編輯
🟥Q:累犯吸食毒品,法官怎麼判?
🟧A: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3182 號刑事判決,說明如下
🟨刑法第 71 條
刑有加重及減輕者,先加後減。
有二種以上之減輕者,先依較少之數減輕之。

🟩法院判決內容
陳OO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 、勒戒後,於民國96年8 月22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復於上 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施用毒品案件, 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328 號判決處有 期徒刑9 月確定。猶不知悔改,竟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 意,於108 年8 月7 日19時許,在其位於高雄市○○區○○ 路○ 號之住處內,以摻入香菸點燃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 品海洛因1 次。嗣於翌日(8 日)14時20分許,陳OO在上 址住處前,因形跡可疑而為警盤查,其於前揭施用毒品犯行 遭警方發覺前,即主動交付海洛因1 包,並坦承有施用海洛 因之行為,進而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可待因、嗎啡陽性 反應,始悉上情。

  • 刑法第66條及第71條規定,「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減輕 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同時有免除其刑之規定者,其 減輕得減至三分之二」、「刑有加重及減輕者,先加後減。 有二種以上之減輕者,先依較少之數減輕之」,其中有期徒 刑得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二之規定,係指得依法減 輕其刑者,以減至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二為限,非謂必減至二 分之一或三分之二。

從而,原判決說明上訴人為累犯,有依 刑法第47條第1 項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之必要;又以上訴人於 警詢時即供出其所施用毒品之來源為綽號「常阿」之王志常 ,並因而查獲王志常販賣毒品海洛因犯行,而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規定減輕其刑,及因符合刑法第62條前 段自首規定,再減輕其刑;因有1次加重及2次減輕之事由, 應先加後減,而為量刑。經核於法並無不合。上訴意旨謂: 原判決未減至最低有期徒刑1月而量處有期徒刑7月,顯然違 反刑法第57條規定及比例原則云云,係徒憑己見,任意指摘 。核與首揭第三審上訴之要件不符。
據上論斷,判決如主文。

🟦筆者總結
腳踏實地做人,切勿投機取巧。

🟪最高法院判決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318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主      文: 
上訴駁回。
⬛️法院判決連結: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M,109%2c%e5%8f%b0%e4%b8%8a%2c3182%2c20200701%2c1


🟪臺灣高等法院判決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9 年度上訴字第 15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陳OO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7月。扣案之海洛因壹包沒收銷燬。

🟪臺灣地方法院判決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審訴字第 94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主      文: 陳OO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9月。扣案之海洛因壹包沒收銷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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