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人力銀行醫護非視不可 醫護非視不可

站內廣播
搜尋更多工作
► 分頁查詢
評價: 0 回應: 0 閱覽: 488
置頂

互助會、標會倒閉,法官怎麼判?

互助會、標會倒閉,法官怎麼判?-互助會
本文由資深法務丁遵富 編輯
🟥Q:互助會、標會倒閉,法官怎麼判?
🟧A: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緝字第 44 號刑事判決,說明如下
🟨刑法第 82 條
本刑應加重或減輕者,追訴權之時效期間,仍依本刑計算。

🟩法院判決內容
余OO於民國94年7月間起,招募如附表一至十四所示之互助會,約定在高雄縣鳳山市(現改制為高雄市○○區○○○○路00號等處開標,採內標制,以投標者填寫標單方式投標,每次投標金額最高者得標,再由余OO或其委託之人向上開互助會會員收集會款交由得標會員,並收取新臺幣(下同)2,000元(起訴書誤載為3,000元,應予更正)至8,000元不等之服務費。詎余OO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犯意,分別於附表四編號2、11、12,附表六編號8、9,附表七編號8、9,附表八編號4、附表九編號1、附表十一編號5「冒標日期」欄所示日期,未經同意而冒用各該編號「冒標會員姓名」欄所示會員名義填寫而偽造標單,並逕以上開會員名義投標且標得會款,致不知情之互助會會員陷於錯誤,余OO再親自或委由其同居人黃OO、其母鄭OO(上2人均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257號判決無罪)向上開互助會會員收取會款,詐得如各該編號「詐欺金額」欄所示之款項,足生損害於上開互助會會員。嗣余OO因資金週轉不靈,於95年7月中旬倒會,互助會成員始悉上情。

  • 本刑應加重或減輕者,追訴權之時效期間,仍依本刑計算;追訴權之時效,如依法律之規定,偵查、起訴或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或繼續時,停止其進行。前項時效停止,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停止原因繼續存在之期間,如達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各款所定期間4分之1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刑法第82條、修正前刑法第83條亦有明文。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規定,追訴權因一定期間不行使而消滅,係指追訴機關於法定期間內,怠於行使追訴權,即生時效完成、追訴權消滅之效果,故追訴權消滅時效之發生,應以不行使追訴權為其前提要件。又所謂追訴權,係對行刑權而言,指形式的刑罰權,包括偵查、起訴及審判權在內,若已實施偵查、提起公訴或自訴,且事實上在審判進行中,此時追訴權既無不行使之情形,自不生時效進行之問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非字第80號判決意旨參照)。

自檢察官前揭提起公訴日即97年3月30日起,迄至繫屬本院之日即97年5月5日止共計1月6日,係檢察官依法行使偵查、起訴及本院審判程序以外之期間,此期間之追訴權並未行使,時效仍屬於進行狀態,自應予扣除。
從而被告本件被訴連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部分,追訴權時效已於109年11月22日完成(計算式:95年6月29日+12年6月+1年11月29日-1月6日=109年11月22日),被告則於110年9月16日始到案,依上說明,此部分應為免訴之諭知。
據上論斷,判決如主文。

🟦筆者總結
知錯能改,切勿投機。

🟪最高法院判決
主      文: 
🟪臺灣高等法院判決
主      文: 

🟪臺灣地方法院判決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緝字第 4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等
主      文: 余OO犯如附表十五所示之罪,共拾罪,各處及減刑如附表十五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5年。

⬛️法院判決連結: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SDM,110%2c%e8%a8%b4%e7%b7%9d%2c44%2c20220614%2c1

免費線上諮詢LINE:dingding0117
法律免費諮詢 : 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1048846948963588
#逸編 #護理師 #護士 #醫療糾紛 #白衣天使 
#丁遵富律師顧問 #丁遵富 #安逸法律阿富法律 #廢棄物管理法 #車禍 #社維法 #社會秩序維護法 #跟蹤 #離婚 #侵害配偶權 #家暴 #性侵害 #性騷擾 #保護令 #聲請保護令 #緊急保護令 #訂婚 #職場性騷擾 #分期付款 #詐欺 #警示帳戶 #人頭帳戶 #洗錢 #銀行法
會員登入 (先登入會員才能回覆留言喔!)

Facebook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