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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鳥俠淫蕩猥褻,騷擾他人,法官怎麼判?

 

露鳥俠淫蕩猥褻,騷擾他人,法官怎麼判?-未成年
本文由資深法務丁遵富 編輯
🟥Q:露鳥俠淫蕩猥褻,騷擾他人,法官怎麼判?
🟧A: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1 年度侵訴字第 5 號刑事判決,說明如下
🟨刑法第 93 條
受緩刑之宣告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外,得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一、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者。
二、執行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五款至第八款所定之事項者。
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法院判決內容
被告甲○○所犯刑法第225 條第2 項之乘機猥褻罪,係死刑 、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 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先就被 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 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又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 之2 之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 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之限制。

  • 受緩刑 之宣告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外 ,得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一、犯第91條之1 所列之罪者 。二、執行第74條第2 項第5 款至第8 款所定之事項者。刑 法第93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準此,被告對甲女犯刑法第91條 之1 第1 項所列之罪(刑法第225 條第2 項),且經本院依 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8 款規定諭知應於緩刑期內接受法治教 育,揆諸前揭規定,自應諭知被告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判決如主文。

🟪臺灣地方法院判決
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1 年度侵訴字第 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妨害性自主
主      文: 甲○○犯乘機猥褻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緩刑期內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指定之法治教育貳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法院判決連結: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NTDM,111%2c%e4%be%b5%e8%a8%b4%2c5%2c20220802%2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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