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犯可以聲請保安處分?
本文由資深法務丁遵富 編輯。
🟥Q:詐欺犯可以聲請保安處分?
🟧A: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111 年度聲字第 111 號刑事裁定,說明如下:
🟨刑法第 96 條
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法院判決內容
受刑人歐柏均因詐欺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8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 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依刑法第96條但書之保安處分,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案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原上訴字第12號、107年度上訴字第6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嗣經最高法院以109年度臺上字第2317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又受刑人自109年10月13日入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1年8月2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62582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為112年6月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2年4月17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1年8月2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6258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各1份在卷足憑,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判決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111 年度聲字第 11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主 文: 歐柏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法院判決連結: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HLHM,111%2c%e8%81%b2%2c111%2c20220803%2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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