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罵警察,幹瞧警察,犯法嗎?

罵警察,幹瞧警察,犯法嗎?-不爽
本文資深法務丁遵富 編輯
🟥Q:罵警察,幹瞧警察,犯法嗎?
🟧A: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簡字第 2798 號刑事判決,說明如下
🟨刑法第 140 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院判決內容
一、林紘義於民國110年11月23日16時54分許,在高雄市鼓山區裕誠路與華豐街口,因騎乘機車停等紅燈時一手持菸一手使用手機,經在場擔任巡邏勤務之警員周宥南、曾琇鈴攔停勸導,林紘義明知執行勤務、身著制服之周宥南、曾琇鈴為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竟基於侮辱公務員之犯意,在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上揭路口馬路旁,對依法執行職務之員警周宥南、曾琇鈴辱罵「你咩轟幹啦(台語)」等語數次,而當場侮辱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嗣經警員全程蒐證,而查悉上情(另涉公然侮辱部分,業經撤回告訴,詳下述)。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林紘義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審易卷〈下稱審易卷〉第101頁),並有員警之職務報告及密錄器錄影檔譯文各1份、密錄器錄影光碟1片及影像擷取畫面13張、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資佐憑(見警卷第5、10-18頁,審易卷第67-75頁),足見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刑法第140 條於110 年12月28日經立法院三讀修正,總統於111 年1 月12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1100001931 號令公布。刑法第140條第1 項由「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修正為「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原刑法第140 條第2 項刪除),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刑法第140 條之規定並未對被告較有利,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140條第1 項之規定論處。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據上論斷,判決如主文。

🟦筆者總結
知錯能改,切勿投機。

🟪臺灣地方法院判決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簡字第 279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妨害公務等
主      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法院判決連結: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SDM,111%2c%e7%b0%a1%2c2798%2c20220913%2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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