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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找家人代替判刑?

犯罪找家人代替判刑?-三等姻親
本文資深法務丁遵富 編輯
🟥Q:犯罪找家人代替判刑?
🟧A: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壢簡字第 840 號刑事判決,說明如下
🟨刑法第 167 條
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圖利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而犯第一百六十四條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法院判決內容
事  實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刑法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圖利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而犯第164條或第165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刑法第167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與王宏哲係兄弟關係,屬二親等血親關係,有被告與王宏哲全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偵卷17、31頁),本院審酌本案犯罪情節及頂替行為對案件偵查之影響程度,認如逕予免除其刑仍有失輕縱,爰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

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
1、犯罪所生危害:被告為隱避真正駕車肇事者,而謊稱自己為駕駛人,影響犯罪偵查之正確性,並妨害司法之公正性。
2、犯罪後之態度:坦承犯行。
3、犯罪之動機、目的:為使其弟即被頂替人王宏哲脫免刑事訴追。
4、其他刑法第57條所列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判決如主文。
🟪臺灣地方法院判決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壢簡字第 84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頂替
主      文:王顥鈞犯頂替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法院判決連結: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YDM,111%2c%e5%a3%a2%e7%b0%a1%2c840%2c20220927%2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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