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管教女兒,爸爸以未成年,父母監護管較為由,趁機性侵?
本文由 資深法務丁遵富 編輯。
🟥Q:為了管教女兒,爸爸以未成年,父母監護管較為由,趁機性侵?
🟧A: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6 年度侵上訴字第 392 號刑事判決?,說明如下:
🟨刑法第 236 條
第二百三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刑法第 230 條
與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為性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判決內容
代號0000甲000000A男子(民國00年0 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資 料詳卷,下稱甲男)為成年人,係代號0000甲000000 (民國 00年0 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下稱A 女)之父親, 其2 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 條第3 款所定之家庭成員 關係。甲男與A 女同住在位於雲林縣古坑鄉之住處(地址詳 卷,下稱古坑租屋處),A 女因畏於甲男之父親權勢,唯恐 不順從與甲男發生性交行為,將失去得以自由外出打球、交友不受甲男約束之機會,而甲男明知A 女係16歲以上未滿18 歲之少年,且明知A 女係因親屬、監護、教養關係受自己監 督、扶助、照護之人,竟利用A 女貪圖得以外出打球、交友 不受其約束之心態及其對於A 女之管教權勢,基於利用權勢 而為性交之犯意,分別於下列時、地,對A 女為下列性交之 行為 :
㈠於104 年10月中旬起至105 年1 月29日止之期間內,分別於 9 天,在古坑租屋處2 樓房間內,趁其妻0000甲000000B(真 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下稱B 女)外出工作時,於未違反A 女之意願下,先脫去A 女之外褲及內褲後,再以其手指或性 器官插入A 女性器官之方式,共對A 女為性交行為9 次得逞 (104 年10月中旬至10月31日之期間,在古坑租屋處,共對 A 女為性交行為4 次得逞;104 年11月1 日至11月30日之期 間,在古坑租屋處,共對A 女為性交行為3 次得逞;104 年 12月1 日至105 年1 月29日之期間,在古坑租屋處,共對A 女為性交行為2 次得逞)。
㈡於105 年1 月11日晚間某時,在甲男之父母位於雲林縣水林 鄉之住處(地址詳卷,下稱被告父母住處)2 樓房間內,於 未違反A 女之意願下,先脫去A 女之外褲及內褲後,再以其 手指或性器官插入A 女性器官之方式,對A 女為性交行為1 次得逞。
㈢於105 年2 月19日上午某時,在古坑租屋處2 樓房間內,趁 其妻B 女外出工作時,於未違反A 女之意願下,先脫去A 女 之外褲及內褲後,再以其手指插入A 女性器官,接者以其性 器官插入A 女性器官之方式,對A 女為性交行為1 次得逞。
二、嗣因A 女不甘再遭受甲男之控制及擺佈,遂於105 年2 月19 日與甲男發生前揭性行為結束後,將沾有甲男精液之衛生紙 留下,在B 女之陪同下報警,而悉上情。
三、案經A 女、B 女訴由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按「刑法第227 條第1 項之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 交罪,係以被害人之年齡,為特別成立要件,該罪之法定刑 為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且非告訴乃論之罪;同法 第230 條之血親性交罪,法定刑為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另 依同法第236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故與未滿14歲(已滿7 歲)之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為性交者,固均合於上 開二罪之構成要件,惟此乃法規競合,應逕論以較重之刑法 第227 條第1 項之罪,而無適用同法第230 條論罪之餘地」 ,最高法院著有101 年度台上字第5403號判決意旨可參
揆 之前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所示,本件被告利用權勢與直系血 親A 女為性交行為,依法規競合之法理,應逕論以較重之犯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 228 條第1 項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對受監督之人利用權勢性 交罪,而無適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30 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血親性交罪之餘 地,原審竟認本件被告所為,尚涉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 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30 條成年人故意對少 年犯血親性交罪,容有違誤。原判決既有上開瑕疵可指,即 無從予以維持,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事實欄一㈠、㈡、㈢ 所示部分及定應執行刑部分予以撤銷改判,至於檢察官上訴 指摘此部分量刑尚屬過輕云云,此部分既經本院撤銷改判, 本院自得依據刑法第57條規定事由,基於刑罰權適切行使之 裁量被告當得之刑罰。
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判決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6 年度侵上訴字第 39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家暴妨害性自主
主 文: 0000甲000000A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對受監督之人利用權勢性交罪,共拾壹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法院判決連結: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NHM,106%2c%e4%be%b5%e4%b8%8a%e8%a8%b4%2c392%2c20170713%2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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