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夾娃娃機?賭博?掛羊頭賣狗肉?扭蛋?投幣?詐騙?沒收?詐欺取財?

夾娃娃機?賭博?掛羊頭賣狗肉?扭蛋?投幣?詐騙?沒收?詐欺取財?-公仔
本文由 資深法務丁遵富 編輯。
🟥Q:夾娃娃機?賭博?掛羊頭賣狗肉?扭蛋?投幣?詐騙?沒收?詐欺取財?
🟧A: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中原簡字第 64 號刑事判決,說明如下:
🟨刑法第 266 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犯第一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法院判決內容
犯罪事實
一、賴陳彥男明知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規定,向主管機關辦理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竟基於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及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之犯意,在臺中市○○區○○路0巷00○0號之選物販賣機店內,向場主謝明杰承租選物販賣機1臺,自行改裝該機臺後,自民國111年5月底某日起至111年8月15日15時22分許為警查獲止,在上址內擺放上開經完成改裝為具射倖性玩法之內部結構且變更遊戲歷程之「選物販賣機二代」之電子遊戲機1臺(編號33號),供不特定人把玩。其改裝機臺之賭博方式,係由玩家將新臺幣(下同)10元投入機臺後,即可操作機臺內之控制取物爪抓取扭蛋,若扭蛋掉落特定之洞口,則可取得扭蛋1顆(內有籤紙1張,註明號碼1個),集滿機臺上公仔標示之號碼,即對應機臺上方不等價值之公仔(價值290元至2200元不等);如未掉落至取物洞口,則投入之10元硬幣即歸賴陳彥男所有,以此方式與不特定人賭博財物。嗣警方於111年8月15日15時22分許,至上址查緝,並扣得上開「選物販賣機二代」1臺(責付李慧如(即謝明杰友人)保管)、電子IC板1個、公仔14盒、扭蛋殼(內含籤紙)475個、空扭蛋殼23個及現金2360元,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論罪科刑:
㈠按商業或個人,倘以營利意思,未經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 例相關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擅自架設(設置)具有賭博 或妨害風化之設計及裝置之電子遊戲機,供不特定之人遊藝 者,即該當同條例第22條之犯罪構成要件;所謂電子遊戲場 「業」,指「業務」而言。刑法上所謂業務,係以事實上執 行業務者為標準,指以反覆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的活 動而言;執行此項業務,縱令欠缺形式上之條件,仍無礙於 業務之性質。因此不論該事業是否「專營」電子遊戲場業, 亦不問經營是否需達「一定之規模」,即使於原本所營事業 外,兼營電子遊戲場業,或所經營之電子遊戲場不具相當之 規模,亦無礙於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之適用(最 高法院90年台非字第276 號判例意旨參照)。是核被告所為,均係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規定而犯同條例第22條之非法營業罪及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
㈡被告就犯罪事實之賭博犯行,係基於同一賭博犯罪決意,係於密接時、地接續實施,而侵害同一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接續犯而應論以一次賭博罪名。又所謂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乃指經營電子遊戲場業務而言,而刑法上所稱業務之營業犯,係指以反覆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的活動而言,是非法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罪之犯罪構成要件中,本就預定有多數同種類之行為將反覆實行,應論以集合犯之包括一罪(最高法院95年度台非字第318 號、103 年度台非字第231 號判決均同此意旨),因此,被告就犯罪事實之非法營業犯行,應論以一次非法營業罪名。
㈢被告就犯罪事實,係以一行為觸犯非法營業及賭博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較重之非法營業罪處斷。
㈣爰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審酌:1.被告明知未依規定領得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仍擺放改裝機台以非法營業,並從事具射倖性之賭博行為,助長賭博不良風氣,是其所為應予非難。2.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3.被告自陳之家庭經濟狀況、智識程度(見偵卷第1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判決如主文。

🟪臺灣地方法院判決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中原簡字第 6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
主      文: 賴陳彥男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之非法營業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現金新臺幣貳仟參佰陸拾元、公仔拾肆盒、扭蛋殼(內含籤紙)肆佰柒拾伍個及空扭蛋殼貳拾參個,均沒收。

⬛️法院判決連結: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CDM,111%2c%e4%b8%ad%e5%8e%9f%e7%b0%a1%2c64%2c20230109%2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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