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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語霸凌?恐嚇?不肖子?欺善怕惡?持凶器闖老家拿錢?如何自救?

言語霸凌?恐嚇?不肖子?欺善怕惡?持凶器闖老家拿錢?如何自救?-不肖子
言語霸凌?恐嚇?不肖子?欺善怕惡?持凶器闖老家拿錢?如何自救?-不肖子
本文資深法務丁遵富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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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言語霸凌?恐嚇?不肖子?欺善怕惡?持凶器闖老家拿錢?如何自救?
🟧A: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易字第 441 號刑事判決,說明如下:
🟨刑法第 281 條
施強暴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未成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院判決內容
許榮祐於111年7月3日21時許起至22時45分許,基於違反本案保護令及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擅自返回甲住處後,因討要金錢不成而對丁○心生不滿,持雨傘欲毆打丁○,丁○隨即跑動而未被打到,許榮祐即持雨傘追逐丁○,並同時以「O你O」等語辱罵丁○(非公然之侮辱)、以「如果讓我被關回來要讓你們好看、要讓你們死」等語恫嚇甲○○及丁○,許榮祐即以上開方式未遵守遠離甲住處50公尺之保護令並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甲○○及丁○因而心生畏懼,足生危害於甲○及丁○之生命、身體安全。嗣經甲○○制止並報警,警方於同日22時45分許到場並以現行犯逮捕許榮祐。

許榮祐因上開行為,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訊問、核發檢察官命令命其不得再違反上開保護令,並於111年7月4日14時44分許釋放後,詎其又於同日17時許起至18時許止,另行基於違反本案保護令、恐嚇危害安全及施強暴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之犯意,擅自返回甲住處,在該處房屋內飲酒後,將餐桌上的菜、碗筷等物打翻、將內有白飯之電子鍋打翻導致地上都是飯粒、2次徒手抓住丁○的後頸部後方、拉扯丁○的頭髮而對其母親丁○施加強暴(未致傷),並以「如果關出來,你們兩個就知道死」等言語恫嚇甲○○、丁○,許榮祐即以上開方式未遵守遠離甲住處50公尺之命令並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甲○○及丁○因而心生畏懼,足生危害於甲○○及丁○之生命、身體安全。嗣經甲○○報警,警方於同日18時許到場並以現行犯逮捕許榮祐。

案經甲○○、丁○訴由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二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4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及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就犯罪事實三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4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及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刑法第281條施強暴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未成傷罪(此罪名業經公訴檢察官當庭補充,見本院卷第108頁)。又上開恐嚇危害安全罪、施強暴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未成傷罪,亦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所稱之家庭暴力罪(起訴意旨誤認違反保護令罪也為家庭暴力罪)。被告就犯罪事實二、三部分,各以一行為觸犯前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違反保護令罪處斷。

綜上論述,判決如主文。

🟪臺灣法院判決 
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易字第 44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違反保護令罪
主       文:   許榮祐犯違反保護令罪,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於刑之執行前,施以禁戒3月。

⬛️法院判決連結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ULDM,111%2c%e6%98%93%2c441%2c20220830%2c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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