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文成專欄】雇主使四班二輪「作2休2」勞工之空班休息日出勤者,當日加班費如何計算?
【簡文成專欄】
本文獲 勞資雙贏 董事長 簡文成 授權轉載
回覆:
1.事業單位性質為製造業並採四班二輪制,使勞工「作2休2」,係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實施二週變形工時,其公法上所定程序為「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而私法上尚須取得勞工本人同意。
2.又,二週內變形工時之方式為:「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參照)且「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一款參照)。
3.惟在實務上,事業單位實施四班二輪使勞工「作2休2」者,勞工於工作日在現場12小時,正常工時為10小時,2小時為休息時間;或者正常工時為10小時,1.5小時為休息時間,0.5小時為延長工時;或者正常工時為10小時,1小時為休息時間,1小時為延長工時;就每週正常工時而言,前述「作2休2」勞工之四週正常工時,係採第一、二週40小時,第三、四週30小時;就平年放假日而言,全年放假182天,其中例假為52天,法定休息日為52天,休假日為12天(不包括原住民族歲時祭儀),變形工時所生之休息日為52天,其餘為工時優於法令所生休息日14天;以全年正常工時總工時而言,勞工全年正常工時較法定全年總工時少162小時。
4.再者,雇主如使四班二輪「作2休2」勞工之空班休息日出勤者,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係雇主延長勞工工作之時間,是,雇主如係依同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所定程序「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並取得勞工同意於空班休息日出勤者,其加班費給與標準,應依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計算。
5.以勞工於空班休息日出勤10小時為例,前二小時為延長工時,其每小時延長工時工資為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第三小時至第四小時為再延長工時,其每小時再延長工時工資為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合計10小時加班工資為2日工資,令人遺憾的是,勞動部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勞動條三字第一○六○一三一六八六號函竟認:「三、實務上實施彈性工時之事業單位,其出勤方式殆係依循各該彈性工時之規定,例行性依序循環排班,茲以實施2週彈性工時之事業單位輪班方式為四班二輪(作2天休2天)為例,事業單位之出勤方式殆係依循2週彈性工時之規定,例行係以「作2休2」之模式依序循環排班,…四、至事業單位依前開法定程序實施2週彈性工時後,…至屬實施彈性工時後業將正常工作時間分配至其他工作日所生無須出勤之日(空班)者…五、…至雇主如使勞工於前開所稱空班出勤者,因該空班日之工資業並同工時調移至其他工作日,勞工該日出勤工作於8小時以內者,應另再加發二日工資。」其對勞動法令專業知識的掌握與了解委實堪憂。
勞資雙贏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全觀國際有限公司
感恩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董事長 簡文成 2017.11.20撰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