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遣問題
A君5/2到職,在公司負責人事、關務和文書等行政工作。面試時是一位財務部的經理,A君當初應徵的職缺是行政人員,當天A君即被告知已錄取及報到日,但不知道公司原來有另一位副總兼人事主管,一直以為這位面試的經理就是自己未來進入這家公司的直屬主管,因為這位主管說以後進公司由她帶領A君,教A君,工作過程中經理也不斷跟她說只要聽她的就好。(面試過程中經理有跟A稍為提到A的前任負責人事的小姐是被他們趕走的,所以A無緣見到那位前任)
A第一次知道公司的人事主管另有其人是某次(仍是試用期時)副總把A君叫進辦公室質問A為什麼都沒有問他有關人事上面的問題,A當時心中浮現的是一個大大的問號,但還是恭敬的向副總回答:「進公司以來因為一直都是財務經理帶領自己、教導自己,所以有問題就直接請教她。」,回到財務部的辦公室,經理叫A把公司組織圖拿出來看。
當初面試時說好薪資是$32,000起薪,三個月試用期滿調薪。但報到後因為自己負責人事工作,發現公司給自己的起薪少了$2,000,A向財務經理詢問,經理說:「妳又沒有什麼經驗,我怎麼可能給妳那麼高的薪水?等三個月後再幫妳調。」
三個月過去了,知道期滿三個月的同仁都有簽呈到人事經辦這邊調薪,但自己的卻遲遲未有調薪的下文。9/28下班前副總把自己叫進辦公室,以公司財務狀況,人事精減為由將A君解僱了。
A君知道這個解僱的理由可能只是藉口,因為這個月財務部、客服部在昨天都還有新進員工報到、面試和錄取的小道消息。而昨天到公司面試的人員是公司一位會計顧問的女兒,那位顧問還在辦公室說肥水不落外人田諸如此類的對話呢!
雖然非自願離職日可以到10/31,但仍被叮囑找到工作就趕快離開,最慢到下個月底。有資遣費、謀職假....等,一切依照勞基法.....
請問:
1. 此資遣案是否已成立?若成立,公司向勞工局申報日為何?可由被資遣當事人申報嗎?
2. 請問被資遣的當事人A有什麼需要特別注意的權益保障嗎?
3. 謀職假依此案例是要向副總請假還是財務經理請假?(9/28尚未被通知被解僱前,有聽到財務經理用室內電話回應對方說人事由她接)
A在人事實務作業尚是初學者,懇請專業指教,謝謝!
1.此資遣案是否已成立?若成立,公司向勞工局申報日為何?可由被資遣當事人申報嗎?
契約終止係屬於形成權,不須他方同意,單方面表示即生效,故契約終止是否成立?就雇主要資遣的意思表示,是成立的,但文中的狀況該資遣可能已涉違法故可能並不成立,當事人仍得主張繼續雇傭關係的,若勞工接受資遣,雇主仍須依法進行預告。
「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於資遣時亦須要符合,故資遣應於在不得不的狀況下才可以進行,不然資遣行為可能視為不合法,若雇主確實有資遣之必要,也需要有相對應的原因,並提供相當的改善機會後方可執行。
若您的敘述屬實,資方之資遣理由與正當性可能有爭議;資遣通報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應於資遣前10日進行通報,此係雇主之義務與勞工無關,且該通報需要公司大小章,恐怕非勞工可自行進行。
2.請問被資遣的當事人A有什麼需要特別注意的權益保障嗎?
若接受資遣,則應有下列需要注意的狀況:
(1)資遣費-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前略..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2)預告期-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3)謀職假-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2項: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4)預告工資-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3項
雇主依法應給予預告期間,但雇主若未給予預告期的話,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3項折算工資: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5)要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主要係申請失業給付之用,法律並未明文訂定雇主要開立,但依慣例雇主應發給。
3.謀職假依此案例是要向副總請假還是財務經理請假?(9/28尚未被通知被解僱前有聽到財務經理用室內電話回應對方說人事由她接)
先詢問公司是否有請假規則,若未有請假規則,則向直接主管請假,並詢問該主管請假流程是否正確。
薪資部分雖然面試時係告知32,000元,但由於您已領受30,000元數月,而並未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5、6款終止,基本上應會認定為雙方默示同意,若往後有此狀況,應立刻反應,並考慮是否要繼續雙方雇傭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