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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業鑫專欄】因停電導致停工,雇主是否可免除工資給付義務?
問:因停電導致停工,雇主是否可免除工資給付義務?
先講結論:
除非是可歸責於勞工導致之停電(例如勞工把工作場所電力系統破壞之加害給付,但今日大停電很明顯不是),只要勞工正常出勤,雇主仍應按原約定給付工資。
關於此問題,有兩個相關函釋: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6.27(80)台勞動二字第 15716 號函意旨:
勞工赴事業單位工作,因台電公司停電致雇主宣布停工休息,該日停工因不可歸責於勞資雙方,故工資如何發給,可由勞資雙方協商。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5.11(83)台勞動二字第 35290 號函意旨:
一、事業單位停工期間之工資如何發給,應視停工原因依具體個案認定之:
(一) 停工原因如係可歸責於雇主,而非歸責於勞工時,停工期間之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另停工原因如屬雇主經營之風險者,為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
(二) 停工原因如係不可歸責於雇主,而係歸責於勞工,雇主可不發給工資。
(三) 停工原因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何一方者,勞工不必補服勞務,雇主亦不必發給工資。但勞雇雙方如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二、準此,歸責於雇主之停工,工資自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歸責於勞工之停工,雇主可不發給工資,自無可否低於基本工資之問題。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何一方之停工,勞工不必補服勞務,雇主亦可不發給工資,但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不受基本工資之限制。
其實這兩個函釋都有超越法律規定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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