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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法不是萬靈丹!|石橋太郎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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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法不是萬靈丹!|石橋太郎專欄-石橋太郎專欄 相關檔案:《勞動事件法》三讀全文

看到某位新銳律師用二句話就點出勞動事件法可能受到的誤解,個人深感同意。然後,偶發現其實偶對於勞資爭議的非訟處理程序,也算是有一點點研究啦,就來說一下日本的經驗好了!基本上,勞動事件法中的勞動調解章應該是受到日本勞動審判法非常多的影響,所以日本經驗應該多少可以供我們參考一下。

 

首先,日本勞動審判制度其實只處理“簡單的”個別勞資爭議,不處理複雜的案件類型。所以,涉及工會的爭議,或是當事人的人數眾多之整理解僱事件,乃至不容易在短時間內判斷之職災事件,都不適用勞動審判制度。相較之下,勞動事件法非但未排除集體勞動法上之爭議,甚至給予工會於程序中之輔佐人地位,會不會發生與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相互影響並造成混亂之結果,真的要好好觀察。

 

其次,條文中把處理期間限制的非常嚴格,到底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其實也令人擔心。畢竟要能夠在法定之短時間內就完成勞動調解甚至於接續訴訟程序之前提是,要嘛案件不多,要不就是人力充足且專業素養也夠。可是,現況是如何,大家心裡有數......

 

 

然後,勞動調解委員要如何產生,委員對於自己職務之認知是否正確,也都是讓人擔心之處。日本經驗最初是由工會及雇主團體各推薦500名勞動審判員,並於接受最高裁辦理的研習後開始擔任勞動審判之工作,借重的是各自於職場之經驗。根據我認識實際擔任過勞動審判員朋友之說法,其實在程序中,勞資背景之委員對於己方當事人的態度反而更為嚴格,這點與我國調解實務有很大的落差,但是有利於建立勞動審判之公信力。台灣未來要如何培訓出足以令雙方都有信任感之勞動調解委員,應該是左右制度能否成功的重要因素之一。

 

最後,日本勞動審判制度允許非律師之人經勞動審判官(即職業法官)同意後,亦得充任審判程序之代理人。但是,因為審判期日只有三次,且於第二次審判期日就要完成爭點整理及證據調查,必須仰賴具有勞動法令及訴訟專業者才可能完成,故而實際上多數當事人還是會委任律師。

 

這部分在台灣會如何?我沒有什麼實務經驗,所以不敢隨便亂猜。只是,如果勞方當事人誤以為有了勞動事件法就可以不必花錢委任律師,自己聲請後法院就「應該會」幫忙解決大小問題,那就真的誤會很大了!!!

 

追伸:

根據本人2016年接受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委託,「新北市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案件分析及後續協助方案」之研究結果,勞工不願意進入後續救濟之兩大原因為:擔心訴訟期間過長影響日常工作與生活,或無力負擔訴訟所需費用。僅就此二點而言,勞動事件法的確相當程度解決了勞工之困擾,因此當然必須給予肯定。


文/石橋太郎(現任職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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