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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保健服務業適用勞基法84條之1之場所及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

勞委會檢討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一(責任制工作者),部分行業工作者經檢討後不再適用
勞委會表示,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立法意旨在使部分工作性質特殊之工作者,與雇主間有合理協商工作時間的彈性…。本年4月間針對人數較多、爭議性較高之工作者進行檢討,獲致具體結論如下:
一、醫療保健服務業(含國軍醫院及其附設民眾診療處)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分兩階段排除適用,並針對現階段暫無法立即排除適用之工作者訂定「醫療保健服務業(含國軍醫院及其附設民眾診療處)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場所及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
二、 社會福利服務機構之輔導員(含保育員、助理保育員)及監護工:訂定「社會福利服務機構之輔導員(含保育員、助理保育員)及監護工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
勞委會強調,所有排除適用或預告排除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將於法制作業程序完成後生效。至於現階段仍適用該條規定之工作者,其勞雇雙方另行約定之書面契約,仍應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始可不受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規定之限制,然勞工之工作時間尚非全然不受限制或無例假與休假,各該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當可依新頒布之審核參考指引,在不損及勞工之健康與福祉之前提下,審慎核備。至於非屬核定公告之工作者或縱屬該等工作者,惟未曾將勞雇間之約定以書面報該當地主管機關核備者,仍不得適用該條之規定,違反者將依法裁處
全文請參閱:http://www.cla.gov.tw/cgi-bin/Message/MM_msg_control?mode=viewnews&ts=4ec4e1ac:2d67&theme=&layout=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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