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頂
補助特殊牙科醫療服務獎勵
一.申請機構資格:
設立於花蓮縣、台東縣之「一般身心障礙者牙科醫療服務醫院」。
二.獎勵項目:
1.獎勵醫院提供特殊需求者口腔醫療服務:
(1)達成應辦理事項者,得請領獎勵費用計新臺幣(以下同)150萬元整。
(2)本項獎勵費額至多150萬元整(經常門)。
2.獎勵醫師提供特殊需求者口腔醫療服務:
(1)每一特定障礙類別之診療人次給予獎勵費用計1,500元整,惟病人當次僅單純接受牙結石清除(洗牙)處置者,該人次僅給予獎勵費用計500元整。
(2)本項獎勵費額至多1,000萬元整(經常門)。
3.獎勵辦理特殊需求者口腔醫療服務之牙醫師及照護人
4.獎勵建置特殊需求者牙科醫療服務示範中心獨立環境:
(1)應於簽約日起1年內,建置完成具獨立門診醫療及衛教之診療(服務)空間,並且不得與一般民眾共用。另整體診療空間與動線(自病人進入機構起至示範中心)應符合無障礙原則與身心障礙者特別門診管理辦法之有關規範。
(2)機構應辦理開幕宣傳活動,並邀請電子及平面媒體及身心障礙團體採訪與蒞臨。
(3)本項僅得申請建置特殊需求者牙科醫療服務獨立環境示範中心有關而且必要之設備、修繕工程材料相關費用(資本門),至少應具每週6診次之服務量之設備,總經費以2,400萬元整(資本門)為限。
資料來源:衛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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