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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保自負住院費用上限

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一百零一年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上限」草案內容:
一.101年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上限如下:
1.因同一疾病每次住院部分負擔上限:新臺幣三萬一千元。
2.每年住院部分負擔上限:新臺幣五萬二千元。
3.前二項住院部分負擔上限之適用範圍,以保險對象於急性病房住院三十日以下或於慢性病房住院一百八十日以下所應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為限,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不予給付之項目。
4.保險對象於一百零一年二月二日以前即已住院者,其當次所應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上限,准按一百年上限新臺幣二萬八千元核計。
二.草案自一百零一年二月○日起生效。
資料來源:衛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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