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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在醫療機構提供勞務報酬課稅規定

法律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

核釋醫師在醫療機構提供勞務報酬之課稅規定

一.依行政院衛生署10021日衛署醫字第1000200812號函 及同年1117衛署醫字第1000210622號函規定,醫療機構與醫師間不具駐診拆帳或合夥法律關係,應認屬僱傭關係。自101年度起,除私立醫療機構申請設立登記之負責醫師及聯合診所之個別開業醫師,其執行業務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執行業務所得課稅外,公私立醫療機構、醫療法人及法人附設醫療機構所聘僱並辦理執業登記之醫師從事醫療及相關行政業務之勞務報酬,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課稅。

二.新頒賦稅法令釋函檢索系統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印行後所新頒布之解釋函令為限

三.如欲查詢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之解釋函令者,請至『稅制委員會』網站查詢法令建置之『法令彙編釋示函令檢索系統』查詢。

資料來源: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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