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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於年度內申請普通傷病假究應否將例假、休息日及休假併入計算?|簡文成專欄

勞工於年度內申請普通傷病假究應否將例假、休息日及休假併入計算?|簡文成專欄-勞資法令

1.就勞工申請普通傷病假期間,如遇例假、休假或休息日,應否計入請假期內,內政部74年5月13日(74)台內勞字第315045號函略以:「勞工...普通傷病假..除延長假期在ㄧ個月以上者,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另內政部74年11月9日(74)台內勞字第361967號函進ㄧ步表示:「本部74.5.13(74)台內勞字第315045號函所稱「延長假期在ㄧ個月以上者」,係指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請普通傷病假超過30日以上之期間,如該期間遇例假日、紀念日、勞動節日等均可併計於請假期內。」至於前揭函釋所稱「30日」,係以工作天計算(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9年8月17日勞動2字第0990131309號函參照)。


2.是以,勞工於年度內申請普通傷病假未超過30日工作天部分,如遇例假、休息日及休假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惟如超過30日工作天部分,如遇例假日、休息日及休假日等均可併計於請假期內;即便勞工連續請普通傷病假期間內又有申請其他假別,仍於普通傷病假約定年度內累計超過30日工作天部分,遇例假日、休息日及休假日等併計於請假期內。


3.此外,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年11月23日台(81)勞動2字第37882號函略以:「事業單位如優於該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給予之普通傷、病假期間,遇有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是否計入請假期內,法無明定。」申言之,依本則函釋意旨,雇主得與勞工約定,優於法令給予勞工普通傷病假期間遇例假日、休息日及休假日計入請假期內。


4.至於論者有謂,勞工申請普通傷病假,非以連續方式申請,或普通傷病假期間內有申請其他假別,即使於約定年度內勞工申請之普通傷病假已超過30日工作天,其後仍須請假ㄧ次連續超過30日以上之期間,如遇例假、休息日及休假日始計入請假期間內,這是對於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年11月23日台(81)勞動2字第37882號函及99年8月17日勞動2字第0990131號函釋的錯誤解釋,理由如下:

 

(1)前述解釋將造成與內政部74年5月13日(74)台內勞字第315045號函、74年11月9日(74)台內勞字第361967號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年11月23日台(81)勞動2字第37882號函相抵觸、矛盾,例如內政部74年11月9日台(74)內勞字第361867號函明明已指出,勞工申請普通傷病假超過30日以上之期間,如該期間遇例假日、休息日及休假日可併計於請假期內,豈可以迥異解釋為ㄧ年內30日工作天普通傷病假用完後,須勞工另ㄧ次有連續30日工作天以上普通傷病假之期間,始包括前述放假日,致解釋間產生相互扞格。
(2)前述解釋將造成勞工藉由採中斷申請普通傷病假方式,以圖領取普通傷病假已逾30日工作天而遇例假、休息日及休假日等放假日之工資,這種偏離正義的解釋違反立法本意,也與該法立法宗旨有違。

 

(3)前述解釋將使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9年8月17日勞動2字第0990131309號函之內容間相互衝突矛盾。例如其第2點表示申請普通傷病假超過30日工作天以上之期間,遇前述放假日可併計,其第4點表示事業單位優於法令給予普通傷病假期間,如遇前述放假日亦可約定併計,則勞工於ㄧ年內申請之未住院普通傷病假已達30日工作天,其後勞工再申請未住院普通傷病假,雇主如同意給假,係優於法令給假,則勞工續請之未住院普通傷病假期間遇前述放假日,可約定計入,而非勞工再申請之未住院普通傷病假須連續30天工作日以上之期間,始計入前述放假日。
(4)依內政部制定之「勞工請假規則草案」第3條之立法說明,其內容係參考公務人員、公營事業請假規定及有關單位建議和實際狀況訂定。因此,在解釋勞工請假規則相關規定時,即應參考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規定,或者勞工請假規則未規定之事項,應類推適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規定,而公務員請假規則規定公務員申請普通傷病假ㄧ年內未超過28天部分,薪資照給,且不包括例假及休假日,超過28天有薪病假部分,繼續申請普通傷病假期間如遇例假及休假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5條但書參照)應併入請假期間內。從而,就勞工申請普通傷病假期間遇例假日、休息日及休假日應否併入計算部分,也應該解釋為ㄧ年內未逾30日工作天部分,不包括例假、休息日及休假日,於ㄧ年內30天半薪之普通傷病假已用完者,其後繼續申請普通傷病假期間如遇例假日、休息日及休假日應計入請假期間內。


5.對於法令之解釋,除對立法背景、立法原意須有掌握瞭解外,仍須具備ㄧ定程度的邏輯概念,否則就會發生曲解或誤解法令的情形,宜慎思慎解。於法令有疑義不明之處,適度有利勞工解釋,固有其必要,但過度傾斜偏向勞工,恐失之偏頗。


註1.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9年8月17日勞動2字第0990131309號函規定「勞工如於ㄧ年內請普通傷病假之天數已達30日者,其後仍須請假ㄧ次連續超過30日以上(即之後)之期間,如遇前開例假、休假日始計入請假期間內」,其中所稱「其後仍須請假ㄧ次連續超過30日以上(即之後)期間」,係指勞工於ㄧ年內申請之普通傷病假已超過30日工作天,其後繼續請普通傷病假期間如有遇例假、休息日及休假日應計入請假期間內,如未遇例假、休息日及休假日,不須計入。


勞資雙贏企管公司、感恩企管顧問公司、全觀公司董事長簡文成撰寫2019.2.21


本文由 簡文成老師 授權轉載。
圖/Freepi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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