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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新修正個人資料保護法探討病歷資料之保護
目前個資法關於病歷與個人醫療資訊之規定,整理如下: (一)設立了特種個人資料之規定於個資法第六條: 有關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法律明文規定。 2.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且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3.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4.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之目的,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經一定程序所為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個人資料。 資料來源:社團法人國家生技醫療產業策進會http://www.ibmi.org.tw/client/index.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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