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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師離職一定要付違約金?法院認證:不要主動給付!
法院實務上,即便認為具有服務年限條款的必要性及合理性,員工仍然可以提出抗辯主張違約金過高而要求酌減,同時需具體提出及證明違約金「如何過高」及「應酌減至多少」等的事實及證據。
如果只是空泛的陳述違約金過高,法院就無法判斷及酌減違約金。最後也最重要的一點是,不管員工在法律上是否應該給雇主離職違約金,「都不要主動給付違約金!」雇主在員工離職後,需主動向員工請求給付離職違約金,訴訟成本由僱主開啟,由僱主負擔,千萬不要傻傻的付了離職違約金。
編按:勞基法15-1條
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
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
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
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
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
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
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作者 / Medlab Seer (醫勞盟法律組成員) 來源 / 職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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