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賠償『減輕其賠償(十二)』
本文由 資深法務丁遵富 編輯。
按照歷次的車禍文章,可以知道車禍需以肇事責任,為判斷依據主因。而且在車禍賠償中,可以主張與有過失,來減輕賠償的負擔。
那如果賠償致賠償義務人之生計有重大影響時,法院真的會減輕其賠償金額嗎?
Q:減輕賠償構成要件?
A: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9 年度上字第 29 號民事判決,說明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民法
🟪第 218 條
損害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如其賠償致賠償義務人之生計有重大影響時,法院得減輕其賠償金額。
按損害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如其賠償致賠償義務人之生計有重大影響時,法院得減輕其賠償金額。民法第218 條固定有明文。惟按損害係因侵權行為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依民法第218 條之規定,縱令該侵權行為人,因賠償致其生計有重大影響,亦不得減輕其賠償金額,其不能以侵權行為人之無資力,即謂受害人不應請求賠償,更無待言 (最高法院33年上字第551 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
上訴人雖主張其現因腳傷無法工作,復為低收入戶,且育有 一女尚未成年,另配偶年收入亦不足10萬元,經濟能力欠佳 ,上開本院認定應給付之金額已對上訴人之生計造成重大影 響,請求依民法第218 條規定酌減賠償金額云云。然本院認 本件被上訴人等之繼承人就系爭事故既無過失,又上訴人於 行經系爭路口時,既見燈號已轉為黃燈,而將喪失路權,且 系爭路口對向距離較遠,本得預見應降速或採及時煞停之舉 措,竟未為之,仍強行通過,方導致系爭事故之發生,自應 屬有重大過失,俱如前述,揆諸前開論述,自無適用民法第 218 條之餘地。
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上訴。又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攻防及證據,因與本院前開結論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摘自司法院
裁 判 字 號: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9 年度上字第 29 號民事判決
裁 判 日 期:民國 109 年 05 月 06 日
裁 判 案 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主 文 :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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