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車禍,父母需要連帶賠償嗎?『連帶責任(十七)』
本文由 資深法務丁遵富 編輯。
按照歷次的車禍文章,可以知道車禍需以肇事責任,為判斷依據主因。而且在車禍賠償中,可以主張與有過失,來減輕賠償的負擔。
Q:未成年車禍,父母須連帶賠償?
A: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度簡上字第 95 號民事判決,說明如下:
🟪民法
🟪第 1084 條
子女應孝敬父母。
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對乙○○負有保護、教養之權利義務,即應就用路人應遵守交通法規等事,對乙○○予以提示、教育並以行為規範及拘束之。然其等明知乙○○尚未領得駕照,竟允許乙○○貪圖便利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致生本件車禍事故,使上訴人受有損害,則上訴人主張依民法第187條第1項規定,請求上訴人甲○○、丙○○就其所受財產上及非財產上之損害,與上訴人乙○○負連帶賠償責任,洵屬有據。
上訴人本於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7條第1項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884,179元,及自109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應駁回。是上訴人丁○○於本審請求被上訴人應再給付333,330元【計算式:000000-000000=333330】,為有理由,原審就上開應予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自有未洽,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所示。
至前開不應准許部分,原判決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經核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50條、第449條第1項、第79條,判決如主文。
筆者總結:
未成年車禍,父母有連帶賠償責任。
摘自司法院
裁 判 字 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度簡上字第 95 號民事判決
裁 判 日 期:民國 111 年 01 月 05 日
裁 判 案 由:損害賠償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丁○○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上開廢棄部分,上訴人乙○○應與甲○○、丙○○再連帶給付上訴人丁○○新臺幣三十三萬三千三百三十元,及自民國一0九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上訴人丁○○之其餘上訴駁回。上訴人乙○○、甲○○、丙○○之上訴駁回。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乙○○、甲○○、丙○○連帶負擔百分之七十五,餘由上訴人丁○○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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