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人力銀行醫護非視不可 醫護非視不可

站內廣播
搜尋更多工作
► 分頁查詢
評價: 0 回應: 0 閱覽: 136
置頂

非法持有手槍,推卸責任求無罪?

非法持有手槍,推卸責任求無罪?-手槍
本文由資深法務丁遵富 編輯
🟥Q:非法持有手槍,推卸責任求無罪?
🟧A:最高法院 99 年度台上字第 5481 號刑事判決,說明如下
🟨刑法第 29 條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法院判決內容
共犯之成立以 正犯行為(主行為)之存在為必要,而此正犯行為則須正犯者( 被教唆者)著手於犯罪之實行行為,且具備違法性(即須正犯行 為具備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始足當之,至於有責性之判 斷,則依個別正犯或共犯判斷之,而刪除原條文第三項失敗教唆 及無效教唆之處罰,修正要件(第一項)為「教唆他人使之實行 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亦即被教唆者未產生犯罪決意,或雖 生決意卻未實行者,教唆者皆不成立教唆犯。並維持原第二項「 教唆犯,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之規定,即成立教唆犯後之處 罰,依教唆犯所教唆之罪處罰之。至於應適用既遂、未遂何者之 刑,視被教唆者所實行之構成要件事實既遂、未遂為斷。
上訴意旨指原判決對於上訴人如何教唆何人非法持有槍、彈之事實認定不明,並以案發時卓OO不在現場,上訴人無從教唆卓OO輾轉教唆,指摘原判決之論斷違法,難認係依卷內資料為具體指摘之合法上訴第三審理由。
上訴意旨以該項證據調查程序,未予上訴人逐一辨認,表示意見及給予辯論之機會,指摘原審所踐行之該項證據調查程序違法,不得採為斷罪之依據;難認係依據卷內資料為具體指摘之合法上訴第三審理由。又法院本於調查證據結果所得之心證得自由認定事實,不受他案判決認定事實之拘束,苟已敘明憑以認定之依據及理由,且無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等違背法令情形,即難任意指摘違背法令,而執為上訴第三審之適法理由。上訴意旨以黃OO另稱係經由綽號「土龍」之友人委託寄放而持有系爭槍、彈,原判決認定黃正傑持有槍、彈之原因乃輾轉受教唆,與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另案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八五六號刑事判決認定黃OO持有本件槍、彈之原因不符,指摘原判決適用法則不當及理由不備,亦非上訴第三審之合法理由。
據上論斷,判決如主文。

🟦筆者總結
誤觸法網,知錯能改,切勿心存僥倖。

🟪法院判決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99 年度台上字第 548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9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主      文:
上訴駁回。

⬛️判決連結: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M,99%2c%e5%8f%b0%e4%b8%8a%2c5481%2c20100902

免費線上諮詢LINE:dingding0117
法律免費諮詢 : 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1048846948963588
#逸編 #護理師 #護士 #醫療糾紛 #白衣天使 
#丁遵富律師顧問 #丁遵富 #安逸法律阿富法律 #廢棄物管理法 #車禍 #社維法 #社會秩序維護法 #跟蹤 #離婚 #侵害配偶權 #家暴 #性侵害 #性騷擾 #保護令 #聲請保護令 #緊急保護令 #訂婚 #職場性騷擾 #分期付款 #詐欺 #警示帳戶 #人頭帳戶 #洗錢 #銀行法 
會員登入 (先登入會員才能回覆留言喔!)

Facebook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