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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撞人硬凹無罪,法官怎麼判?

酒駕撞人硬凹無罪,法官怎麼判?-車禍
本文由資深法務丁遵富 編輯
🟧A: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聲字第 1722 號刑事裁定,說明如下
🟨刑法第 43 條
受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犯罪動機在公益或道義上顯可宥恕者,得易以訓誡。

🟩法院判決內容
受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犯罪動機在公益或道義上顯可宥恕者,得易以訓誡,刑法第43條定有明文,是檢察官就受拘役或罰金宣告之受刑人,於執行時應就具體個案審酌其犯罪動機在公益或道義上是否顯可宥恕,並綜合考量犯罪特性、情節及受刑人個人之整體應刑罰性、特殊事由等事項,作為判斷之依據,並具體說明准駁之理由,此即為檢察官裁量權之範疇。

於105年12月13日上午9時許,在紅茶店飲用酒類後,仍駕駛自用小貨車上路,嗣於同日上午10時31分許,不慎撞擊在對向車道停等紅燈、由黃OO駕駛之自用小客車,該自用小客車遭撞擊後,又擦撞到在後方停等紅燈、由殷厚德駕駛之自用公務小客貨車,並造成黃鈴雯受傷,經警於同日上午10時57分許,測得受刑人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2毫克,受刑人所犯上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受刑人不僅有上開酒後駕車之不能安全駕駛行為,更擦撞對向停等紅燈之黃鈴雯,致黃OO遭撞後又撞擊在後方停等紅燈之殷厚德,黃鈴雯亦因此受傷,則執行檢察官審酌上情,以受刑人「酒駕後不慎撞擊對向車道之車輛,顯見其行為對用路人造成極大危險,在公益或道義上並無可宥恕之理由」為據,而不准受刑人易以訓誡,有橋頭地檢署109年12月7日橋檢信岳12月7日109執聲他955字第1099045725號函1份在卷可參,已具體說明認定受刑人並無「公益或道義上顯可宥恕」之情,而不准其易以訓誡之理由,並無逾越法律授權或審認與裁量要件無合理關連之事實等情事,難認有何執行指揮違法或不當之處。至於受刑人主張父母亟需照顧云云,實與刑法第43條所規定,是否准許易以訓誡之要件無關,無礙執行檢察官對於其是否屬於「犯罪動機在公益或道義上顯可宥恕」之認定。

綜上所述,本件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已具體說明認定受刑人並無「犯罪動機在公益或道義上顯可宥恕」之情,而不得易以訓誡之理由,並無逾越法律授權範圍或裁量不當之情事,從而,受刑人以上開事由聲明異議,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判決如主文。

🟦筆者總結
知錯能改,切勿在投機取巧,得不償失。

🟪法院判決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聲字第 172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聲明異議
主      文:
異議駁回。

⬛️判決連結: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CTDM,109%2c%e8%81%b2%2c1722%2c20210315%2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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