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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 注意!電子簽章修正草案通過,效力視同親簽

記者 / 孟圓琦

電子簽章法自民國 90 年發布以來,已逾 20 年未進行修正,而今因應科技的發展浪潮與數位轉型趨勢,不僅能同步縮減維護及管理文件的相關費用,包含時間與人事成本,而轉以科技方式,更能確保文件傳輸與交易安全。

HR 注意!電子簽章修正草案通過,效力視同親簽-加密私鑰
▲電子簽章、數位簽章的效力、安全規範和強度都不同,其中數位簽章透過加密私鑰、且是政府許可的憑證機構所發出,形同實體印鑑證明,將推定為本人親簽 (Image by pressfoto on Freepik)

昨(29)日草案已經行政院會通過,數位部長唐鳳也出面表示,電子簽章法的修正,可在未來有效降低投資詐騙與大量人頭廣告帳號的出現,日後將要求廣告刊登者須出示電子簽章,核可後方能刊登上架。

行政院長陳建仁也期盼,能經由這次的修法帶動台灣數位經濟、電子化政府、數位金融和電子商務等領域的發展。而數位部也說明,這次的修法能有助於民眾依循不同需求、選用不同法律效力強度的電子簽章。

數位發展部政務次長李懷仁指出,電子簽章、數位簽章的效力、安全規範和強度都不同,其中數位簽章透過加密私鑰、且是政府許可的憑證機構所發出,形同實體印鑑證明,將推定為本人親簽。

本次修法的六大重點包含:

一,明定電子文件、電子簽章與實體文件、實體簽章具同等功能,不得因其電子形式而否認其法律效力。

二,明定數位簽章為電子簽章的一種類型,使電子簽章與數位簽章關係明確化。

三,區別電子簽章的法律效力強度,明定具備經政府許可憑證機構所簽發憑證的數位簽章,具有「推定」為本人親自簽名或蓋章的效力。

四,明定應於採用電子形式前,以客觀上對行為相對人合理的方式,給予其反對的機會。

五,修法施行日起三年內,行政機關皆須適用本法 六,主管機關在安全條件相當、符合國際互惠或技術對接合作原則下,可承認國際憑證機構簽發的憑證效力。

唐鳳也提及,已和臉書、YouTube、LINE 等平台交換意見,而數位平台也樂見相關規範程序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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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科技島 授權轉載,原文〈 電子簽章修正草案通過,效力視同親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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